【实务】加强引导取证有效降低“案-件比”

12.07.2020  08:01

 “案-件比”这一概念为评价和改进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检察产品提供了精准的评价导向。一般来说,“案-件比”越低,办案效率越高、效果越好,越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将检察官所办案件“案-件比”与个人考评、绩效等机制建立关联,更有益于提升办案人对“案-件比”重要性的认识,倒逼检察官优化“案-件比”,从而整体提高每名检察官、每个地区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针对减少退补、撤回起诉、法院发回等因案件证据标准、起诉质量引发的情况,做好源头治理工作,通过加强引导取证,在移送审查起诉前解决证据问题,确保审查起诉后如期、高质量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一是建立提前介入机制。结合司法资源和介入必要性,尝试两种提前介入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建立类案提前介入模式。与公安机关协商,针对毒品犯罪、涉众型犯罪等具有涉及人数多、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大的类案建立提前介入机制,共同明确介入案件类别,介入侦查的原则、目标、时机、方式等。第二种模式是形成介入侦查双向启动模式。对于未明确提前介入机制的犯罪案件,出现在当地范围内易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的情况时,检察机关要增强工作主动性,主动与公安机关洽商介入案件侦查,及时发挥引导侦查取证作用,确保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得到妥善办理。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疑难复杂案件,介于罪与非罪之间和可诉与可不诉之间的案件;另一类是新罪名案件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具有侦查难度较高、专业性较强、易引起社会关注的特点。二是明确介入的原则与方式。原则上,要坚持介入范围适当、介入时机适时、介入程度适度,尊重侦查活动的专业性和侦查规律,防止越位、越权、越界,把握好度的问题。方式上,常规介入包括听取侦查机关介绍案件的事实、证据情况、查阅证据材料、召开现场交流会等形式。此外,还可以根据介入案件的时机采取多样介入方式。如对在案发第一时间介入的案件,参与现场勘查,引导侦查机关依法、规范取证,督促及时收集易灭失的物证、书证、监控视频等证据;对追逃的案件,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第一时间介入,旁听第一次审讯,复核侦破经过、到案经过;对于敏感、关注度高的案件,既要态度鲜明,同时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舆论和信访风险。三是提前介入“案件化”办理。对介入案件提出侦查取证意见要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送达公安机关也要有记录,要求侦查机关对介入意见进行反馈,注意杜绝介入工作的形式化。

  加强引导和说理,提高引导取证类文书质量。一是重视辩护律师等人的意见。充分听取辩护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对案件定性、量刑有问题、有异议之处,要及早解决,妥善处理。二是着力提高引导取证文书的质量。引导取证文书要达到取证要求明确、指向清晰、内容全面,突出说理性和针对性。首先要分析当前案件证据存在的缺陷,说明继续取证的理由和所要达到的目的,接着指明取证的方向、方式、内容及应注意的问题,注意对复杂问题、争议问题作适当阐明,同时要充分考虑取证事项的必要性、可操作性和合理性,必要时,可以听取侦查人员的意见,做好取证的解释和说明。

  加强与侦查人员联络,完善跟踪监督取证制度。一是建立引导取证跟踪台账制度。台账注明引导取证和联系的节点,如捕前、捕后、移送审查起诉前、审查起诉、退补等,及时掌握承办人对引导取证情况是否联系跟踪、跟踪次数,公安机关如何反馈、需取证问题是否得到解决、是否对后续取证作出调整、补充。二是建立侦查终结前会商工作制度。明确在侦查终结前的固定时间内,由承办人主动与侦查人员结合侦查进展和案件情况,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是否移送审查起诉等问题进行充分会商,确保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质量。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