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访谈实录:详解《哈尔滨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2014年10月10日14:30—15:30,新浪黑龙江特邀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妇联主席杨杰做客微访谈,杨杰主席利用官方微博@哈尔滨市妇女联合会 在线为广大网友独家解读11月1日起将施行的《哈尔滨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为文字实录:
网友@城市的守望者:《条例》中第23条规定是妇女在公共场所受到性骚扰可以求助,这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在执行过程是否预想到会有些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不配合或置之不理,是否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哈尔滨市妇女联合会:《条例》中对公共场所预防和遏制性骚扰现象进行了专门规定,旨在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对女性的伤害。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对为公共场所活动者提供一个安全的活动环境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需要通过多种方式预防性骚扰发生,比如在电梯等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设置可视窗口;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将防止性骚扰纳入单位规章制度,营造尊重女性的氛 围;建立有效举报和调查途径,制定信息保密措施,鼓励女性勇敢拒绝不良企图。
受害妇女可以向单位的人事、劳动关系管理部门、纪检部门或者工会投诉,也可以向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投诉,要求调查处理。
网友@龙江捕鱼者: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不得设置性别要求,不得以性别、婚姻、生育等为由提高妇女的招录标准。这个有什么硬性规定吗?如果用人单位就是不执行,怎么约束他们?
@哈尔滨市妇女联合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