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七统一”下放食品许可审批权限

13.06.2014  17:39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政府令2014年第1号),特别是省政府“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的部署要求,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认真梳理研究决定:自2014年6月23日起,将28类食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一次性下放至各市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含绥芬河市、抚远县)。要求各地严格实施“七统一”规定,依法严格把住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关。一是统一目录,严格分类要求。各地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遵循“统一、从严、合理”的原则,对属于可归入多个单元或存在其他交叉的,一律纳入要求较严的单元。

  二是统一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各市级监管部门严格按照食品许可有关规定程序、文书、标准、条件、时限等依法办理,并按照省政府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先照后证”;压缩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的新规定执行。

  三是统一格式,严格证书管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印制,证书副页由各地按照统一格式自行印制,证书和副页按照规定统一加盖许可机关印章。专人负责证书管理,建立严格的空白证书登记使用制度,做好相关记录。

  四是统一机构,健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许可统一实行由政务大厅受理,食品生产许可审评人员负责组织现场核查,许可承接部门审批发证,即受理、审查、审批工作分别由相对独立的不同机构完成。条件具备的,尽快实行网上审批。

  五是统一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在办公场所和政务网上依法公开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包括相应食品审查细则)、受理单位、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申请书示范文本、审批结果等“九项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许可结果,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六是统一档案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对许可材料,包括:书面材料、现场核查的影音资料一企一碟或一U盘等一律一式两套,一套作为许可机关存档,一套在许可决定下达后5日内移交辖区监管部门纳入企业监管档案。

  七是统一汇总,及时上报信息。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统计工作,自审批权限下放之日起,各市级监管部门每月5日前向省局报送上月本地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包括:准予食品生产许可、不予食品生产许可情况,以及证书变更、撤回、撤销、吊销、注销情况等统计信息。

  该局下发食品行政许可后,将进一步强化培训,畅通业务指导渠道,随时答疑解惑,解决基层许可中遇到的问题,尽快使基层能承接、会承接、善承接,提高许可水平。同时加强对各地食品生产许可情况进行督察督导,通报各地食品生产许可情况。对违法违规许可行为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不断提高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质量,保障我省食品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