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制度 取消年检
生活报12日讯 (记者杨雪楠) 今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为了加快发展全省养老服务业,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条件和权限、受理和决定、许可管理,我省出台了《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即日起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制度,开办养老机构要先申请行业许可。
准入规模 10张床位就可办养老院
细则规定,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包括城乡公办、公建民营、民办养老机构,光荣院以及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照料和医疗康复服务的医养结合型服务机构等。
今后开办养老机构要具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和服务人员。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并要求开设养老机构床位数需在10张以上,这个数目相较于之前有所减少。
房间标准 单人间不小于10平方米
细则中对养老机构内的老年人居室也做了详细的面积规定。其中,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
细则还规定,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许可。举办者将居住区住宅改为养老机构用房的,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取消年检 设立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针对养老机构的许可管理,按照细则规定,我省今后取消年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我省管理部门将加大日常的监管力度。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要根据实际条件,举办者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审批文件和资料,包括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卫生防疫部门的审查意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5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等。
举办者自开始筹办养老机构至获得设立许可证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养老机构取得设立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到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未经批准 养老机构不得擅自停止服务
细则规定,今后我省养老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许可机关在收到申请和安置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针对本细则实施前未经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本细则实施后60日内,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本细则实施后1年内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本细则实施后2年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许可机关应当进行监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编辑:石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