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法院公开宣判刘某玉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首要分子获刑十九年
8月6日,北安市法院在嫩江县对被告人刘某玉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骗取贷款罪、妨害公务罪等8项罪名,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六个月不等。
北安市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春,被告人刘某玉纠集刘某军等人与冯某岩(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成员陈某(已判刑)等十余人持枪聚众斗殴,陈某持枪向刘某玉一方射击,刘某玉等人持枪边射击边冲,将陈某一方打退并获得对方慌乱逃离时遗落的一支猎枪,因此事件,刘某玉“名声大震”。2008年冬,刘某玉为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伙同闫某、刘某军、刘达某对嫩江县前卫粮库的售粮人员强行收取保护费,将不交纳保护费的人员砍伤,众多被害人慑于对刘某玉等人的暴力胁迫和影响力,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至此,以刘某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具规模。2011年,刘某玉刑满释放后,该组织成员迅速聚拢其身边,同时网罗了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加入该组织,组织规模不断扩大。刘某玉对组织的所有事务拥有最终决定权,在内部树立绝对权威,形成了以刘某玉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刘某夫、赵某、闫某、刘某军为积极参加者,以侯某莉、国某强、姜某来、倪某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人数较多,层级关系明显,管控严密,刘某玉要求组织成员不能吸毒,不允许私自开设赌局等。该组织以收取保护费、赌博抽头渔利、放高利贷等方式聚敛钱财,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公务、赌博、抢劫、非法拘禁、暴力免债、妨害作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北安市法院高度重视该案件的审理工作,由院长于树军同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组成合议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力地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彰显了北安市法院扫黑除恶的坚定信心和决心,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宣判当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150余人参加了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