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判刑

11.07.2016  23:38

  近日,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赵某某因容留他人在其居住地吸食毒品,造成一人因吸食甲基苯丙胺后猝死,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6年1月2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与妻子潘某某居住的位于密山市黑台镇家属楼中,容留林某东、王某峰、张某峰、王某明、胡某峰吸食冰毒。林某东于2016年1月3日死亡。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林某东符合生前吸食甲基苯丙胺后猝死。赵某某在案发前亦多次在其居住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法官说法: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从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明知他人吸毒还为其提供场所的,皆构成本罪。上述案件中,被告人赵某某容留五人在其居住地吸食毒品,造成一人因吸食甲基苯丙胺后猝死的严重后果,且案发前多次在其居住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