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裕县法院:“三严格”落实大审管责任

08.07.2016  17:44

  富裕法院在审判任务持续加重、疑难案件不断增多、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的形势下,充分发挥审判管理的基础性作用,严格落实大审管责任,加强对案件流程和案件质效的评查监管,推动各项工作良性发展。

  严格立制。认真总结审判管理工作经验,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审判管理实施办法及考评细则》、《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审判流程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审判管理有章可循。按照上级法院的考评办法对各庭室制定了岗位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完善考核指标,健全考评机制。明确各业务庭庭长为本庭室抓审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把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和每个责任人。

  严格考核。一是科学设定绩效考核目标。把一审案件陪审率、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一审息诉率、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实际执行率、裁判文书上网率等能够分解的指标细化到各业务庭;对于平均审理、执行周期指数、结案率、社会公众评价等不易分解细化的指标由审管办宏观调控。按照分解细化的指标,修订岗位管理责任制,落实到庭到人,并参照上一年度全市绩效考核前六名的平均指标确立目标值,设立相应的加分和扣分事项,作为年底对各庭室和个人考核的依据。二是注重细节管理。细致、较真的考核制度,迅速改变了少数法官办案拖沓、工作不细致的小毛病,进一步提升了办案的效率和效果,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提高。三是强化评估结果的应用。出台审判质效奖惩方面的规定,将审判质效与评先评优、记功评奖、干部提拔重用等有机结合,切实发挥考评体系的导向作用。

  严格问责。建立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办法,对案件流程管理中的超审限案件、常规评查中的瑕疵案件、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中的不合格案件等,作出警告、诫勉谈话、记过、调离审判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严格追究审判责任。近三年,对一审、重审和案件评查中发现存在拖延办案、证据审查不严、裁判文书粗糙等问题的2名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案件质量评查实行评查员负责制,对不合格案件进行罚款,所得罚款作为奖金奖励给评查员,如经评查合格的案件被上级定为不合格,则对评查员实行加倍处罚,对案件评查不合格的案件承办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