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对国务院第三批核查发现问题涉及的55名干部问责

25.02.2016  18:30

  按照国务院关于对全国第三批核查发现问题进行问责的统一部署,我省针对核查发现的挪用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虚报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工数、部分项目资金沉淀等问题,依法依规对55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4人、诫勉谈话11人,其中厅级干部4人、县处级干部22人、乡科级干部29人。现将问责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省农垦总局二九一农场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付某公司日常经营性支出。对此,分别给予省农垦总局二九一农场2名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处分。

  方正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挪用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用于支付合同中约定应由施工企业承担的税费,此外,还使用棚户区改造资金购置了长城牌旅行车一辆。对此,分别给予方正县住建局、财政局的5名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主管副县长行政警告处分。责令方正县政府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东宁县棚改办挪用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作为经费拨给某公司用于办公用品等待摊费用。对此,给予东宁县住建局、财政局的2名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主管副县长行政记过处分。

  宾县4个棚改项目以虚报拆迁户数和面积等方式,套取拆迁补助资金。对此,分别给予宾县住建局的4名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宾县主管副县长行政警告处分。

  七台河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办公室虚报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工数。对此,给予七台河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办公室的3名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时任主管副市长行政警告处分。责令七台河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鹤岗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虚报本级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工数。对此,分别给予鹤岗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3名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行政警告处分,对鹤岗市主管副市长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鹤岗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哈尔滨市南岗区、道外区、道里区、香坊区、阿城区供热办组织上报项目结算评审资料工作推进缓慢,致使省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沉淀。对此,给予5个区供热办的5名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处分,对包括主管副区长在内的8名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省畜牧局未及时向省财政厅提报资金使用意见,致使财政部下拨的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在省级财政滞留。对此,给予省畜牧兽医局疾病防控处处长行政记过处分,对省畜牧兽医局党组成员、首席兽医师进行诫勉谈话。

  青冈县永丰镇在争取上级补贴资金和建设农民住宅小区过程中套取、挪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对此,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永丰镇党委书记、镇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二人党委书记、镇长职务;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副县长行政警告处分;同时,分别给予青冈县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永丰镇的12名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责令青冈县人民政府向绥化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省扶贫办未按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有关文件要求组织与相关市、县签订减贫责任书。对此,对省扶贫办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责令省扶贫办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采编:马春光)

(责任编辑: 郑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