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出台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办法 选定教材不可中途更换

08.03.2015  12:34

  记者从黑龙江省教育厅了解到,我省出台《黑龙江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省在教育部公布的《全国中小学教材目录》范围内组织选用教科书,小学、初中、高中每一学科教科书版本一经选定使用,在学段周期内,不得中途更换。

  据了解,我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以市(行署、总局)为单位进行,组织成立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科书的选用工作。教科书选用委员会要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其中一线教师不得少于1/2。教科书选用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5人,教育行政人员不得参加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分学科组负责教科书初选工作,学科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7人,学科组组成从分学科专家库中采取抽签方式在评选当日当场确定;教科书编写人员、出版发行人员不得担任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按民主推荐、集体决定、教育系统公示等程序产生,任期不超过三年。建立分学科专家库,专家库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其中一线教师不得少于2/3,专家库经基层推荐、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产生,每个学科不少于30人。

  《意见》指出,在全省范围内,加强德育、语文、历史教科书选用工作统筹。其他学科教科书,鼓励每个地市每个学科选用多种版本。义务教育“五四”学制地区可选用一种版本。教科书版本选定后,应当保持稳定。小学、初中、高中每一学科教科书版本一经选定使用,在学段周期内,不得中途更换。如需要更换教科书版本,应当从起始年级开始,由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征求使用地区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并进行评估,如确与当地教育教学实际不相适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市(行署、总局)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市(行署、总局)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并上报省教育厅。教科书选定后,如出现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课前没有按时到书、与教育部审定内容不一致的、其他严重影响教科书使用的,应当由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重新选用教科书。(作者:栾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