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02.07.2015  13:52

 

为规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绩效考评,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围绕提高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少数民族群众的收入水平,变资金投向以“输血功能”为主,为以“造血功能”为主,大力发展特色优势农业产业项目。通过明晰产权关系和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和内部约束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提高财政资金的管控能力。把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相对集中使用,积极发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牵动力、撬动作用和放大效应,探索资金滚动发展模式,实现“政策投资,市场运作,自我积累,滚动发展”,真正惠及更多少数民族群众。 《实施细则》规定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加工业、民族特色旅游业和少数民族养老产业等产业。 《实施细则》还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变更提出新要求,已报送省民委和省财政厅备案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因非人为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变更的,须将变更后项目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备案表》在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民委和省财政厅进行二次备案。 省民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根据考评分数在下一年度安排绩效考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