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就业人员来哈工作能转职工医保了

04.11.2016  15:05

  在外地工作好几年,单位一直给按时交着医保,如果回哈市工作,之前交的医保是不是浪费了?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即日起,跨统筹地区转入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后,其在原就业(参保)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流动就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一种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原则上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一并办理。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已参保的流动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到哈市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形成稳定劳动关系的,应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但已取得哈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3个月内,到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按规定参加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跨统筹地区到哈市流动就业并参加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哈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在哈市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以上,并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累计实际缴费年限)符合哈市规定的,可享受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需按哈市规定一次性缴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才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