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出台12条就业创业新政 设专项资金1亿元

08.01.2019  11:13
黑龙江出台12条就业创业新政 设专项资金1亿元 - 人民政府主办
来源: pic.dbw.cn

  记者从省人社部门获悉,《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近日出台。按照《措施》,今年黑龙江省设立创业专项资金1亿元,对在创业投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载体建设、实施创业专项活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市县予以奖补。

     

黑龙江出台12条就业创业新政。资料图

       

  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加大个人最高15万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农民创业主体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可获补贴

  按照《措施》,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对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创业扶贫奖励补贴。

  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可返还失业保险费

  按照《规定》,我省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深度贫困县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可获补贴

  我省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后6个月内,由培训机构帮助在省内实现就业创业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200元的就业服务补助。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15元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生活费补贴、就业服务补助和其他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符合条件人员免费参加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训、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训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培训机构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人员范围覆盖失业青年

  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作者:孙英鑫)

(责任编辑: 齐雪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