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哈市公办小学就近划学区招生初中实行对口招生
□民办小学、初中报名时间为5月12—18日,招生时间为5月23日—7月15日□民办初中新生提档时间为7月21—24日
□公办小学新生报名招生时间为7月22—24日
□公办初中招生时间为8月4—7日
□学校新生分班和抽签确认班主任及任课教师时间为8月26日
黑龙江新闻网讯(记者 吕晓艳) 哈尔滨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和初中学校招生,一直备受社会关注。为规范哈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平稳、有序地完成2015年小学、初中招生工作,日前,哈尔滨市教育局下发“2015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统一招生和分班时间。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统一招生和分班时间。民办小学、初中报名时间为5月12—18日,招生时间为5月23日—7月15日。民办初中新生提档时间为7月21—24日。公办小学新生报名招生时间为7月22—24日。公办初中招生时间为8月4—7日。学校新生分班和抽签确认班主任及任课教师时间为8月26日。
严格执行均衡分班办法。小学、初中继续采用“两先、一抽、不调”的办法分班。新生分班要采取随机方式均衡分班,逐步实行电脑随机分班,具备条件的区、县(市)要先行试点;继续通过抽签方式确定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组合。严格学籍管理。初中学校不得招收小学未毕业和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及时公开招生信息。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通过网站公示、张贴招生公告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家长和社会公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实现“阳光招生”。
小学招生对象
年满6周岁适龄儿童
小学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2009年8月31日前出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哈市暂住且符合在哈市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
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暂缓入学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其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所在学区公办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报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批准,方可暂缓入学。暂缓入学期满,没有特殊原因的应及时入学,确需继续暂缓入学的,要继续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暂缓入学。
初中招生对象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我市暂住且符合在哈市就读条件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公办小学
实行就近划学区招生
公办小学招收区、县(市)教育局划定的入学学区内和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不得跨学区招生。适龄儿童入学报名时,应提交适龄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户口、居住情况证明(房产证等)、适龄儿童本人的预防接种证等有关证件。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等)不符的,由区、县(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学。
要合理划定新建居住区的学区。区、县(市)教育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划定新建居住区的入学学区,确定就学学校。
已划定的学区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应由区、县(市)教育局进行审慎论证,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办初中实行对口招生
公办初中招收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指定的对口小学毕业生和统筹安排的小学毕业生。
哈市将妥善安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视障、听障、智障适龄儿童原则上应到居住地所在区、县(市)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或市特殊教育学校就学;视障、听障、智障适龄儿童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也可以到普通学校就学,普通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严格规范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有择校需求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到民办学校就读。禁止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严禁公办学校收取择校费,禁止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到学校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行为,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所有小学、初中不得举办快、慢班和重点班,坚决纠正中小学擅自举办实验班、特长班以及违规收费的作法。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得举办学科实验班。因教育教学改革确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进行实验,并不得加收费用。
严禁通过文化课考试招收特长生
规范体育、艺术基点校的招生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育、艺术基点校的整体规划和招生工作的管理。省级以上初中体育、艺术教育基点校可以在学校所在区、县(市)招收批准项目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原则上不得跨区、县(市)招收特长生。个别项目基点校确因市重点扶持项目组队需要,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按照批准的范围、数量、方式招生。小学体育、艺术教育基点校和省级以下初中体育、艺术教育基点校均不得跨学区招收特长生。
严格控制省级以上初中体育、艺术教育基点校特长生招生数量,特长生招生数量不得超过学校新生总数的5%。
区、县(市)教育局负责制定本地区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办法,确定本地区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条件,建立健全特长生资格认定制度。
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严禁通过文化课考试招收特长生。
统筹安置集体户口、拆迁(棚改)户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妥善解决集体户口、拆迁(棚改)户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问题。根据实际居住情况,统筹安置集体户口、拆迁(棚改)户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本市户籍的集体户口适龄儿童少年在实际居住地就学,可参照户籍与常住地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就学办法统筹安置。因住所拆迁临时变更居住地址需跨学区入学的,临时居住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凭拆迁(棚改)户提供的临时居住证明、户口和拆迁(棚改)的相关手续,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予以统筹安置。
统筹安排跨区、县(市)
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入初中
统筹安排跨区、县(市)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入初中。在公办学校跨区、县(市)就读的小学生,小学毕业后可以返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也可在就读小学升入对口初中。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的,须由学生家长在6月12日前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将申请于6月19日前报区、县(市)教育局。各区、县(市)教育局统一时间交换学生档案后,由学生户籍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民办小学毕业生可回公办初中就读
做好民办小学毕业生回公办初中就读的新生安置工作。民办小学毕业生要求回到公办初中就读的,须由学生家长在7月15日前向户口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提出申请,提供户口和小学学籍材料,由区、县(市)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初中学校就读。
在外地就读小学毕业生可回公办初中就读
做好外地返乡小学毕业生的入学安置工作。哈市在外地就读的小学毕业生,返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提出申请,提供户口和在外地就读的学籍材料,由区、县(市)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安置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
切实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安置工作。区、县(市)教育局要根据辖区内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置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保障辖区内居住的所有外来务工人员适龄子女都能接受义务教育。来哈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拟在哈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须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及随迁子女的户口薄、在哈市居住的暂住证、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哈市的就业证明。
加强外籍学生的入学管理。只有获得接收外籍学生资格的学校方可接收适龄外籍学生入学。
逐步解决学校“大班额”问题
区、县(市)要通过新建、扩建、改建学校扩大办学规模等措施,使班额符合国家标准。对教育资源较好学校的“大班额”问题,要通过建立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等措施,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合理分流学生。
对群众关注的热点学校,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在招生、分班等重要环节派专人到学校进行现场监督指导。市和区、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将适时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查处招生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重点纠正违规考试招生、不按就近原则安排入学、招收择校生及乱收费行为。
编辑:陈雪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