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司法局出台新政 “证明我妈是我妈”不是麻烦事

08.06.2015  12:42

  上周四,《我妈都没见过她姥姥,咋证明》刊发后,引起市司法局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结合自身的实际,利用这一宣传契机,适时将去年由市公证协会出台的《关于办理继承公证时对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出具及核实的指导意见(试行)》,再次向市民公示,以求降低开具公证证明的难度,真正为老百姓办实事。

  在以往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死亡证明”一直困扰着一些特殊群体,尤其是开具年龄较大的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由于死亡年代久远难上加难。

   法律框框束缚手脚

  《继承法》在法定继承第十条中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死亡证明”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第四条规定:当事人有合理理由无法提交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死亡证明的,应当提交两件以上足以证明相关死亡事实的其他证明材料。

   妄加推测与法相悖

  法律规定无疑是为了保护所有有继承权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随着我国公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百岁以上的老年人也逐渐增多,所以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机构不能按照年龄大就推断其已经死亡,继承人也需要提交能够证明年龄较大的其他继承人的死亡证据。

  公证员推断继承人死亡或者遗漏继承人是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市司法局在2014年就敏感地意识到开具“死亡证明”给百姓带来的困难,指导市公证协会出台了《关于办理继承公证时对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出具及核实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在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时,被继承人超过60周岁的,对被继承人父母无法提供公安或医疗部门出具死亡证明的,允许申请人提供其他部门出具的可供核实的证据材料。

   大胆破题方便于民

  这些证据材料包括:被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组织人事档案中有记载的;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其父母死亡情况证明;被继承人所在地乡镇政府或社区工作站出具的死亡情况证明;被继承人所在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情况证明,需采集两名以上知情的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死亡时间记载清楚的被继承人父母的骨灰存放证、安葬证、墓地证。对于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提供的,其他部门也没有任何记载的,承办公证员可以通过采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继承人(包括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等证人证言以及有关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死亡情况证明等方式,经过公证机构调查核实后,承办公证员确信以上证明材料能够相互印证其死亡事实的,可以为其办理继承公证。

  政策出台以来,给当事人办理继承公证带来了极大便利,破解了办理公证时“死亡证明”开具难的难题,收到了良好效果。

编辑:王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