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高院发出敦促履行生效裁判令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为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自2014年11月开始,在全国开展了为期5个月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规定,现发布如下敦促履行令:
一、被列入全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及其他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被执行人和相关人员,应自本令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全省各级法院将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后,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被执行人和相关人员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在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或已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把实际履行义务情况作为量刑的重要情节,依法从轻、减轻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刑事处罚。
此令。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