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06.12.2017  20:51

黑人社发〔2017〕75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和《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制定了《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药品目录》调整的重要性

药品目录》的调整、制定,是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动态调整机制的具体举措。各市(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或另行制定药品目录。

二、严格执行《药品目录》的支付政策

(一)《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四部分。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了中成药和民族药。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采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饮片。

(二)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支付时区分甲、乙类;甲类药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全额纳入基金支付,各地不得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其中,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支付比例差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三)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进一步完善《药品目录》使用管理

(一)全省使用统一的《药品目录》数据库,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维护《药品目录》数据库,按照《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代码》对目录药品进行对码,省级医保行政部门进行确认。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指导各市(地)做好目录内药品对码工作,并及时根据国家更新情况完善我省信息系统药品分类代码数据库;要尽快实行商品名信息更新材料的网上申报工作,简化办事流程。各市(地)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抓紧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做好药品信息库更新切换工作,确保新版药品目录顺利实施。

(二)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药品目录》的管理,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使用《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严格药品费用支付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疗效确定、副作用较小、价格低廉的药品。

(三)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和社会保险药品使用监测分析体系,重点监测用量大、费用支出多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药品,监测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对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由各市(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支付范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加强特殊用药管理

(一)根据人社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规定,我省将国家36种谈判药品纳入《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做为特殊用药(含国家目录中埃克替尼、达沙替尼、吉非替尼、伊马替尼等4种肿瘤靶向用药)统一管理。特殊用药的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费用,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药品分类管理,确定分担比例。

(二)36种国家谈判药品按国家谈判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其它4种靶向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执行全国最低价。各地对规定需“事前审查”后方可使用或其他需要严格管理的药品,要建立统一的事前审查规定,应探索将谈判药品纳入门诊特殊治疗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

五、其他相关要求

药品目录》从2017年12月20日起正式执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黑人社厅发〔2010〕15号)及其补充文件同时废止。各级经办部门要做好新旧《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工作;并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医药费用,严禁使用药品商品名进行限定,更不得以药品数据库尚未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医药费用。

各级人社部门在《药品目录》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药品目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 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rar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