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将巡查结果纳入各地安全绩效考核
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将巡查结果纳入各地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措施落实,有效发现和解决制约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经国务院同意,日前,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该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制定,以巡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国务院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巡查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重点企业。
巡查组在国务院安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现职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现职或退出领导岗位、熟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省部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从事安全监管的现职司局级干部担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巡查的日常工作。
巡查内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
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安全生产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投入,实施“科技强安”,强化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风险预防控制能力等情况;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年度工作要点等情况;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管控等情况;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等情况;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情况;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等情况;有关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情况及国务院安委会部署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
国务院安委会将巡查结果纳入对各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并报送中组部。同时,以适当形式将巡查组反馈意见、被巡查地区整改情况和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告。巡查工作报告经国务院安委会审定后,向被巡查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反馈。巡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处置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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