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和工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20.10.2014  16:39

黑人社发〔2014〕51号

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中组部财政部人社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黑组通字〔201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提高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和工人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和工人护理费标准由原1200元/人月提高到1800元/人月;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和工人护理费标准由原900元/人月提高到1200元/人月;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和工人护理费标准由原600元/人月提高到1000元/人月。
  二、经费来源
  所需经费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三、执行时间
  提高后的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各市(地)县可参照执行,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