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法院重拳打击拒执人员
10.09.2015 10:25
本文来源: 法院
近日,哈尔滨市巴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据了解,早在2013年11月12日被告人刘某和当事人耿某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诉至哈尔滨市巴彦县人民法院。巴彦县法院审理后,下达了(2013)巴民一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停止侵害耿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侵占的120亩水田给耿某,刘某赔偿耿某2012年、2013年两年未能经营耕种120亩土地的损失人民币287381.04元。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4年5月8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刘某拒不执行判决内容,耿某于2014年6月27日向巴彦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刘某在银行有存款的情况下,仍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3日,巴彦县人民法院下达(2014)巴法执字第448-2号执行裁定,将刘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两笔账户存款总计人民币21000元扣划并执行给付耿某。被告人刘某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于2015年2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巴彦县巴彦镇传唤到案。
巴彦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严重损害了原判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网恢恢,被执行人刘某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视法院的判决如白纸,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法院严厉打击拒执人员,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 法院
10.09.2015 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