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出台《牡丹江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27.04.2016  11:01


 

  近日,牡丹江市出台了《牡丹江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质量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的目标考核体系之中。

  《办法》从体系上保持与国家、省考核办法的一致性,明确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工作由市质监局牵头,会同“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办法》规定,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方面进行,包括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分为三类:一类(90分以上,含90分);二类(60-90分,含60分)、三类(60分以下)。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三类。

  考核结果为一类的县(市)、区政府,由市政府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三类的县(市)、区政府,在考核结果公布1个月后,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职责分工由联席会议组织实施约谈。考评结果作为组织部门作为对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于深入推动落实政府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整体水平,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加快推进牡丹江市建设质量强市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