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对部分业务操作要点进行调整细化

27.01.2015  12:17

  近日,为有效落实省厅年度检查的工作意见,进一步完善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业务操作流程,提高整体办案质量效能,在认真总结2014年全市调解仲裁工作基础上,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结合工作实际,对2015年度部分业务操作要点进行调整细化,制定下发了《关于调整2015年度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业务的指导意见(内部参考)》。
      《意见》结合市区现行的企业注册资本登记规定,重点对市区受案范围作出了调整:不再以市、区工商局注册登记划分受案范围,改为以注册登记资本数额作为划分标准,即北三区工商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暂由市院受理;未及时更换营业执照的企业,仍按照原规定范围受理。
      《意见》还结合2014年末省厅检查组在全市仲裁机构办案质量效能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操作问题以及具体意见建议,对全市仲裁机构的文书送达回执、证据交换、庭审记录、终局裁决、系统上传材料的纠错更改、案卷封面、副卷目录、仲裁建议、市级办案系统监管重点等项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了全面推进基层调解组织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进程,《意见》将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五有”标准细化为“八有”,即有牌子(规范格式的标牌)、有机构(文件)、有场所设备(附桌椅、微机、卷柜、标示、宣传标语的调解室)、有人员(专兼职调解员)、有公示图版(机构、职责、流程等)、有公章(规范称谓)、有制度(自行制定、《齐市调解组织工作规则》、《国家调解组织工作规范》)、有案卷(文书表格、调解和置换案卷)。
      此次调整细化2015年度部分业务操作要点,旨在完善全市仲裁办案标准,打造精细化、规范化的系统操作流程。待“2015年度全省调解仲裁工作会议”召开后,齐市将结合省厅新规定,对《指导意见》进行适时调整完善。(来源:齐齐哈尔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