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有关“每2年至3年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调整一次,经市(地)政府(行署)审核同意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的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厅制定了《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指导意见》,督促已超过规定年限的市(地)对征地区片价进行调整。截至目前,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佳木斯、绥化、鸡西、双鸭山、伊春、鹤岗、七台河、黑河、大兴安岭、抚远和农垦总局已完成了公布实施工作。通过本次区片价调整,各地补偿标准得到提高,更好地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地方经济建设发展的顺利进行。(耕保处、省土地利用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