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机动车实施国五标准时间表确定

20.02.2016  09:47

  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4月1日起,装用不符合国三标准要求的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将不能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明年起,不符合国五标准要求的轻型汽油车也不得在我市注册登记。

  根据国家环保部要求,市环保局日前印发《关于实施机动车国五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排放标准的通告》,通告明确了各类车型的机动车国五排放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排放标准的实施节点,这意味着在时间节点到来以后,达不到相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将不能在我市销售和注册登记。

  此外,为配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实施,我市将于2016年度完成燃料油品升级,在国五排放标准实施以前,全面供应国五汽柴油。

  哈市机动车实施排放标准时间表

  2016年4月1日起

  装用不符合国三标准要求的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农用机械除外),不得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

  2016年12月1日起

  装用不符合国三标准要求的柴油机的农用机械,不得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

  2017年1月1日起

  不符合国五标准要求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不得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

  2017年7月1日起

  不符合国五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不得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

  2018年1月1日起

  不符合国五标准要求的轻型柴油车,不得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