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市法院出台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实施细则

03.01.2017  22:03

    海伦市法院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档案封存工作实施方案》,遵循“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正式启动前科封存制度。

    此次海伦市法院开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可谓意义深远。“封存”印章轻轻地一落,也为海伦市法院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海伦市法院坚持依职权主动封存,即不需少年犯申请,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增加未成年罪犯的负担。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封存的起始时间为判决生效之日,而非刑罚执行完毕之日;犯罪档案一旦封存,不因任何原因被解封。

    海伦市法院少年庭庭长张艳洁介绍说,从现在开始,每份符合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将被盖上“封存档案”的红色印章,然后放置在专门的档案柜中“冷藏”起来。

    犯罪记录的存在,对被记录人的生活和工作均产生着难以消除的影响,犯罪记录成为被记录人从头开始的拦路虎,他们从此被贴上罪犯的“标签”,生活、就业处处受阻,对于未成年犯来说,这种影响尤甚。封存未成年犯罪记录,不仅有助于未成年犯卸下心理枷锁,为其今后生活、就业铺平道路,也是对“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最好贯彻,彰显着司法的人性关怀。

    庭长张艳洁表示,封存工作既是为未成年罪犯就业、再就业铺平道路,扫清障碍,也是为未成年罪犯减少再犯罪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是项旷日持久的工作,任重而道远。为使封存工作切实到位,我们已与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就不便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封存、易泄露信息等问题进行了沟通协调,具体操作还在进一步探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