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绿化、冲厕等应优先使用再生水

10.04.2017  09:26

  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杂用水,冷却、洗涤、锅炉、工艺等工业用水,湿地、景观等环境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等补充水源水等应优先使用再生水。记者近日从哈尔滨市政府官网上获悉,为了加强再生水利用管理,保护和节约水资源,修订后的《哈尔滨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出台,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据悉,《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过净化工艺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生活、市政、工业、环境等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办法》规定,再生水不得使用下列污水作为水源:电镀、化工、印染、冶金等行业排放的工业污水;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排放的污水和放射性废水;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除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外的其他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污水作为再生水水源时,必须经过消毒处理,产出的再生水仅限用于独立的系统,不得与人直接接触。

  《办法》同时明确,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集中型再生水利用系统。按照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计划,在集中型再生水利用系统管网覆盖区域以内新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在集中型再生水利用系统管网覆盖区域以外,新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的规定,自建独立的再生水利用系统。(记者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