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

11.08.2016  18:13

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制定印发了《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哈财行〔2016〕342号),自2016年8月3日起,对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进行调整。一是调整11个城市正市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副市级、正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以及33个城市副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宿费标准。二是对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差旅住宿费按淡旺季实行不同标准。三是市直机关人员6月至8月到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行署(加格达奇区)、黑河市、嘉荫县、漠河县、抚远县出差的,住宿费标准按20%比例上浮。四是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在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

(来源: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