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棱市院:规范对“另案处理”案件监督工作
为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规范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案件中 “另案处理”的适用,促进严格公正司法,依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穆棱院侦监部门结合“另案处理”案件专项检查活动,通过及时沟通、加强审查、动态跟踪等方式,确保“另案处理”案件得到及时、正当处理。目前,已督促公安机关侦办“另案处理”案件6件8人,有力维护了法律尊严和权威。
加强审查力度,明确细化监督重点
规范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对“另案处理”的审查和监督,明确、细化该类案件的重点审查内容:一是卷宗材料中是否对“另案处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性质、强制措施、另案处理理由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二是公安移送案卷材料中,反映“另案处理”人员涉案的事实是否证据充分、是否构成犯罪;三是主要是查明公安机关对“另案处理”人员有无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在逃”涉案人员,重点审查侦查机关所采取的追逃措施。如苏某等聚众斗殴案中另一犯罪嫌疑人鞠某在提请审查逮捕中标明为“在逃人员”,但在案卷中并没有在逃人员登记表,承办人向侦查人员询问具体情况后,侦查人员补充了对犯罪嫌疑人鞠某的在逃证明,并就追逃过程作了详细的书面说明;对于侦查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已作或拟作行政处罚的,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特别是对于身份明确且构成犯罪但未移送的“另案处理”人员,查明公安机关是否对其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并重点审查侦查机关对其最终的处理决定,避免侦查机关以罚代刑等现象的发生。
全面动态跟踪, 准确掌握案件走向
充分利用案件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建立“另案处理”案件电子信息库。案件承办人对案卷中标明“另案处理”的人员,以及审查案卷材料时发现的可能涉嫌犯罪的人员的信息必须及时录入信息库,承办人对经办的案件中有“另案处理”人员的,要通过各种渠道查找“另案处理”人员并动态跟踪案件的进展情况。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材料中,对“另案处理”人员涉案情况提供不全面的,承办人要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要求尽可能补齐相关材料,确保“另案处理”人员信息的完整;对构成犯罪但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应予以纠正漏捕或监督立案并将相关信息通报公诉部门;对“另案处理”人员制作跟踪监督案卡并且指定专人定期进行比对,随时跟踪公安机关对“另案处理”人员的后续处理结果。同时“另案处理”专项活动小组定期走访公安机关及其办案单位,按照信息库资料,逐人、逐案地进行跟踪了解侦查机关对在逃人员的抓捕情况及对另案人员的处理情况,全面掌握案件的动态进展,并及时进行监督和督促工作,直至“另案处理”案件案结事了,防止“另案处理”蜕变成“另案不理”,或降格处理。
及时沟通协调,切实增强打击合力
侦监部门加强与公安机关、公诉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定期互通信息,及时更新电子信息库的相关内容,规范“另案处理”的办理及其监督机制。一旦发现“另案处理”适用不当或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的,应当及时反馈给公安机关,督促其纠正或对“另案处理”人员实施抓捕。同时,侦监承办人应加强对纠正后“另案处理”案件的跟踪监督,定期向公诉部门通报及核对 “另案处理”的案件情况,督促公安机关及时采取措施或者移送检察机关处理,防止出现监督脱节,形成捕诉打击合力、相互衔接的有序机制,提高检察机关的监督效能,使犯罪分子及时受到法律的惩处。目前,已有4件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切实增强了法律监督的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