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扰阻碍组织调查 哪些落马官员在“困兽犹斗”?

22.08.2015  10:40

  中纪委21日通报指,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这并不是一个新表述,据记者统计,十八大以来,在纪检部门的公开通报中,至少有二十多名被查官员存在类似行为,其中一些人更是“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

除了令政策,还有哪些“老虎”干扰、妨碍组织审查?

21日午间,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了令政策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的消息。

  令政策(资料图)

消息披露,经查,令政策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礼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此外,令政策还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

媒体特别注意到“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相关字眼,其实,这并不是中纪委的新表述。

据中新网记者统计,十八大后落马的省部级高官中,已有6人被指“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或“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

  徐建一(资料图)

除了令政策,另外5人分别是:浙江省政协原副主席、党组副书记斯鑫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党组成员栗智,福建省原副省长徐钢,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徐建一,以及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

其中,徐钢被指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与其妻及部分行贿人串供,转移、藏匿赃款赃物。

而作为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高级领导干部,斯鑫良在得知组织对其有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后,与其妻及部分行贿人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此外,身为中管干部,今年1月宣布被查的国家旅游局副局长霍克,亦被指“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

一些厅局级官员更大胆!多人“对抗组织调查

一些厅局级及以下官员更被指“对抗组织调查”。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十八大以来,在中纪委网站上,至少有17人存在类似行为。

他们中,14人被指“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政协原主席、党组书记杨跃国就是典型例子,被网络举报后,他一方面和行贿人订立攻守同盟,退还部分收受的贿赂,转移违纪违法所得;另一方面,“上蹿下跳”,在组织面前信誓旦旦,甚至还专程到云南省纪委要求组织澄清。云南省纪委“如其所愿”对他进行调查,结果查出了大问题。

云南省曲靖市委原副书记李云忠听闻风声后,多次召集老板统一口径、串供、签订虚假投资协议、订立攻守同盟,企图瞒天过海、对抗调查。到案后,他自认为作案方式隐蔽,与相关人员做了充分的反调查准备,一开始还不愿意配合调查,然而办案人员灵活运用证据,两天就击溃了他的幻想。

  李云忠(资料图)

除了和行贿人订立攻守同盟之外,疯狂转移资产也成为他们对抗组织调查的重要手段之一。

有些官员在这方面丑态毕露,以江苏省徐州市人防办原主任郭兖生为例,事发后,他一改往日的威风做派,无奈地对这些行贿人说:“我的身家性命可都交给你们了啊!

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党组成员、副巡视员、办公室主任石力还曾伪造拒贿材料,并利用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职权,采取非法手段对被其所“疑似”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唆使涉案人到纪检机关缠访、闹访。

干扰、妨碍组织审查:将依规从重或加重处分

腐败纵横交错,反腐形势复杂,对于一些被查官员的上述行为,中央亦有着清晰的认识。

早在2014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巡视工作情况汇报时就曾指出,区域性腐败和领域性腐败交织,窝案串案增多;用人腐败和用权腐败交织,权权、权钱、权色交易频发;官商勾结和上下勾连交织,利益输送手段隐蔽、方式多样;有的公然对抗、妨碍组织审查,形成“拦路虎”。

  徐钢(资料图)

在习近平此番讲话之际,《中国纪检监察》发布题为“如何写好案件调查报告”的文章指出,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其中第五部分是“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

这则文章明确,在这部分,要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被调查人的态度,是指其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看法及采取的行动,是执纪中需慎重考虑的重要量纪情节。被调查人“直接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检查或进行反调查等妨碍组织审查”等行为,应重点写明。

此后2014年12月,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撰文指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党组织纪律审查的决定,必须如实反映相关情况,配合组织查清事实。干扰、妨碍组织审查和进行非组织活动,必须从严从重处理,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

  斯鑫良(资料图)

中央纪委廉政理论研究中心副主任谢光辉今年2月强调,“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行为作为审查重点,对转移赃款赃物、销毁证据,搞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纳入依规惩处的重点内容。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记者马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