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15年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问答

16.10.2015  10:55

  切实执行好今年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黑龙江省2015年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问答

  一、收购政策执行的依据和期限是什么?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2015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5〕8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15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5〕169号)等文件要求,开展我省2015年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执行期限为2015年10月10日至2016年2月29日;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政策执行期限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

  二、收购的价格及质价政策如何确定?

  (一)粳稻品种。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粳稻最低收购价价格为标准品每市斤1.55元,以2015年生产的国标三等粳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谷外糙米2%以内,黄粒米1%以内。收购入库的粳稻必须为2015年生产的国产粳稻,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非标准品粳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确定。水分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4.5%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杂质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整精米率低于49%的粳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为解决各收储库点粳稻烘干费用的资金来源,确保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顺利开展,对超标准水分扣量部分进行分解,即对水分扣量1.00%中的0.65%作为粮食水分减量和干物质损耗,对扣量1.00%中的0.35%直接扣价作为企业烘干费用。

  (二)玉米品种。挂牌收购价是指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挂牌收购价格为标准品每市斤1.00元,以2015年生产的国标三等玉米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为:容重650克/升~685克/升(含650克/升,不含685克/升),水分14.0%以内,杂质1.0%以内,不完善粒含量8.0%以内。

  收购入库的玉米必须为2015年生产的国产玉米,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非标准品玉米的收购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规定执行。其中:水分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4%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65%,并扣价0.15%作为烘干费用;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和增扣价。杂质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色变粒按不完善粒归属;不完善粒中生霉粒含量超过2%的不得进入临储收购。

  三、2015年的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与去年相比有何变化?

  今年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在去年的基础上有适当调整,新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收购价格进行了调整。粳稻收购价格维持去年不变,即国标三等粳稻每市斤1.55元。玉米收购价格比上年每市斤降低0.11元,即国标三等玉米每市斤1元。二是启动收购的时间提前。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启动时间为10月10日,临时存储玉米收购启动时间为11月1日,分别比去年提前22天、24天;稻谷收购结束时间为2016年2月29日,比去年提前1个月,玉米收购结束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与去年相同。三是质量标准要求更加严格。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粮食一律不得进入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玉米色变粒按不完善粒归属。达不到国家质量要求规定的玉米,由地方政府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负责制组织收购,其中不完善粒中生霉粒含量超过2%的,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四、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是如何认定的?

  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省粮食局和省农发行按照国家预案要求和“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共同确定委托和租赁收储库点。

  (一)委托收储库点的认定

  1、认定范围。第一批国家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认定范围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具备提供与预计收储粮食价值等额财产抵押或银行担保能力的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是指企业资产为国家所有或控股的企业,包括地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中省直粮食收储企业。

  2、认定条件。委托收储库点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年检;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农发行开户;申报企业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配备机械通风、电子检温等必要的保粮配套设施。具备计量、检验、清理、烘干、输送等仪器设备。必须承诺安装政策性粮食收购结算系统和公开可视屏幕。国有控股和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拥有设施的所有权和附着土地的使用权;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较高信用等级;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安全生产制度健全,相关设备齐全完善;、检验、保管、统计、财务等专业岗位人员具有相应的岗位技能证书;地方国有粮食委托收储库点实行县级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域内所属库点之间联保,中省直委托收储库点实行企业总部与所属库点之间联保;地方国有粮食委托收储库点具有按照20元/吨标准向中储粮直属库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能力,不能足额交纳的可从收购费用中抵交;中央企业、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及其直属库可免交履约保证金,但企业总部要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地方国有控股粮食委托收储库点由当地政府或企业总部向省粮食局提供防范收储风险的承诺。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提供与预计收储粮食价值等额的财产抵押或银行担保。

  3、审核程序。①库点申报。由申请认定国家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的企业提出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国家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申请表》,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分别报送到当地中储粮直属库、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②初级审核。企业所在地的中储粮直属库、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根据企业申请,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在审核时,以县(市)为单位,每个县(市)委托收储库点的仓容总量应与当地国家政策性粮食预计收购量相衔接。三方联合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审核,一致同意后,报送到地市级主管部门。由中储粮直属库、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审核汇总后,分别报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省粮食局、省农发行。③省级复核。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省粮食局和省农发行对各地市上报的初审情况进行复核,视情况组织现场抽查,对有问题的库点不予认定。对经省级复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联合发文认定具备国家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资格,并在主要新闻媒体对社会公布(含委托收储库点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同时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并抄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4、审核的职责分工。①中储粮直属库负责审核如下内容:企业是否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房条件是否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并配备机械通风、电子检温等必要的保粮配套设施。是否具备计量、检验、清理、烘干、输送等仪器设备;是否已安装或承诺安装政策性粮食收购系统和公开可视屏幕;企业出具的土地证、房产证、消防备案审核手续、仓房建设部门审核手续是否合法有效;收储设施是否为申报企业自有权属资产,是否存在承包、租赁等行为。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如下内容:企业是否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否为独立法人实体,在工商部门登记并通过当年工商年检;是否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的规定;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安全生产制度是否齐全;是否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收储企业,以及资产权属情况。③农发行负责审核如下内容:是否在农发行开户;核实企业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真实性(主要包括:企业近三年内有无不良记录、企业在农发行的资产抵押情况、企业对外担保情况)。④中储粮直属库、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审核如下内容:现场审核申报企业的可利用仓容和仓储设施情况;申报企业在过去政策性粮食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有无违规行为。

  (二)租赁收储库点的认定

  1、承租企业范围。承租企业范围为符合条件的中储粮直属库以及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的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中航工业集团直属企业。承租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粮检〔2015〕51号)规定的条件,派人直接负责租赁库点粮食质量和储存品质检验、检斤、票据复核、粮款结算等关键环节的业务,直接派出包括仓储、安全等职能的管理团队,负责日常粮食保管工作。

  2、租赁库点(出租企业)的范围和认定条件。本次租赁库点资格认定范围为未纳入国家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范围的粮食收储企业。租赁库点除具备《关于印发<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粮检〔2015〕51号)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同一租赁库点不得出租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承租企业;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不得共用同一仓库;出租方与仓储设施所有权人、附着土地使用权人必须一致;仓储设施所有权、附着土地使用权没有对外抵押担保(农发行贷款抵、质押除外),必须把相关证件交给承租企业代保管;必须承诺安装政策性粮食收购系统和公开可视屏幕。租赁的仓房应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仓盖与墙体具有保温隔热功能、门窗有密封措施、具备机械通风、电子检温等必要设备。2014年及以前年度已经通过资格审核,开展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业务,且无违规违纪行为、没有经营管理风险的租赁库点,经审核合格后,可优先作为原承租企业的租赁库点收储今年国家政策性粮食。以县为单位,当委托收储库点和已启动租赁库点不能够满足收储工作需要时,应及时启动其他具备资格的租赁库点,仍不能满足收储工作需要时,应增设新的租赁库点。对于新增设的租赁库点,要严格履行审核手续。

  3、审核程序。租赁库点申请材料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到承租企业,承租企业完成调查、公示后,将拟租赁库点名单和材料(包括国家政策性粮食租赁库点申请表和国家政策性粮食租赁库点资格认定情况汇总表,新增租赁库点还包括尽职调查、社会公示情况报告)报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受中储粮委托的中央粮食企业直属企业报集团总部)批准的同时,抄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查。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会同省粮食局和省农发行对承租企业上报的拟出租企业的合规情况共同把关,并将确定的拟出租企业名单抄送出租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经审核同意后,承租企业方可开展租仓储粮工作。开展租仓收储活动一般不得跨地(市)行政区域,中储粮直属库一般不得跨辖区,对特殊情况需跨区域(辖区)承租的,由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会同省粮食局和省农发行共同确定。

  五、收购资金是如何支付结算的?

  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所需要的资金(包括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等)通过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解决。在2015年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中全面推广应用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系统,中储粮直属库对所在地区委托和租赁收储库点的收购资金一律实行统一承贷,统一对售粮农民直接进行网银结算。

  六、如何解决收购仓容不足的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搭建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在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粮食企业现有仓储设施的情况下,如采取县内集并、租仓储粮等措施后收储能力仍然不足,收储库点(含已租赁库点)确需搭建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的,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粮食局、省农发行提出分库点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储粮计划申请,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搭建的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标准和防火规定,具备机械通风的能力。对在2015年粮食库存检查中发现存在储粮安全隐患尚未整改到位的收储库点(含已租赁库点)不得搭建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

  七、中储粮分公司在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中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与委托和租赁库点是什么关系?

  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作为我省国家委托的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执行主体,负责组织指导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的库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购、做好库存管理等工作。在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中,中储粮分公司、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省分行实行共同负责制,即共同定点、共同组织验收、共同对收购粮食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共同落实好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规定,各省(市、区)人民政府承担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承担“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等具体责任。中储粮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和保管合同,委托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开展政策性粮食的收购、储存业务,并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支付收购、保管等费用。这些委托收储企业的产权不归中储粮,与中储粮也不存在隶属关系,只有民事合同关系;中储粮与租赁收储库点签订租赁合同,由中储粮企业派人直接到租赁库点开展粮食收购业务,负责日常粮食保管工作。任何租赁库点无权擅自代收代储国家政策性粮食。

  八、如何发挥中储粮分公司在2015年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

  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对2015年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强化“三种意识”,即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落实“四个到位”,即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仓容准备到位、协调服务到位;坚持“五个公开”,即定点名单公开、收购政策公开、执行时间公开、收购价格公开、收购质量公开;做到“八个不准”,即不准压级压价收购,不准变相抬级抬价收购,不准超规定增扣量、增扣价,不准先收后转、低收高转,不准以陈顶新、搞转圈粮,不准收购进口玉米,不准虚报收购数量、套取收购资金和费用补贴,不准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实现“三个确保和三个满意”,即确保收购政策落实好、农民利益保护好、收购任务完成好,让种粮农民满意、当地政府满意、国家满意,尽最大努力发挥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的主力军作用。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成立收购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各直属库成立由“一把手”负责的收购工作领导组织,落实责任,分解到人,重点严把几道关口。一是严把收购定点关。认定的库点名单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中储粮各直属库按照定点有关规定,对纳入到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的委托和租仓收储库点严格把关,对经审批下达的收储库点在启动收购时,作进一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发放资金启动收购,收购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坚决取消其收储资格,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讨。二是严把收购质量数量关。各收储库点必须确保收购的国家政策性粮食质量达标、数量真实。在收购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的质量标准,对质量不达标的,必须经整晒清理达标后方可入仓、入货位储存。坚持做到至少两次过筛清理,即收购潮粮烘干前一次过筛清理,烘干入仓、入货位前一次过筛清理。三是严把验收关。中储粮各直属库会同当地粮食局、农发行,按照“满一仓、验一仓”的原则,及时组织对辖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的初验工作,对初验不合格的粮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将共同组织对收购入库的国家政策性粮食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及时签订代储保管合同,验收不合格的按政策规定进行退出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处理。各收储库点对今年收储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实行标仓管理,不同年度、不同性质的粮食必须分仓、分货位存放,不得混存,严禁“德美亚”玉米与其他品种玉米混存。

  九、在收购中采取哪些措施服务好售粮农民?

  中储粮各直属库继续做好收购“一站式”服务,要求各收购库点主动延长收购时间、简化入库手续、公开质量检验、保证准确计量、加快结算速度、实行预约收购,减少农民集中排长队售粮,为售粮农民提供便利。为了让农民放心售粮、明白售粮,要求所有收购库点配齐检验仪器和清理设备,杜绝感官检验,并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公开收购品种、质量、价格、水杂增扣量增扣价方式、结算方式、操作程序等信息,现场进行政策答疑,带着真情、带着责任,主动为售粮农民做好服务,把党中央的关怀和国家政策的实惠真正落实到千家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