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切实加强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4〕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等规定,省财政厅决定开展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和范围对象
(一)检查时间。检查工作分为会计师事务所自查和专项检查两个步骤实施,自2014年5月末开始至9月末结束,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自查5月末开始至6月中旬结束,专项检查6月下旬开始至9月末结束。
(二)检查范围对象。按照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覆盖面要达到100%和专项检查五年轮查一遍的部署和要求,全省非证券资格类会计师事务所应全部进行自查。专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数量总体上按照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总数20%的比例确定(专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详见附件1)。检查范围对象包括:
1.近年未纳入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
2.新设立和新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
3.风险意识淡薄,人员、办公地址和业务变动频繁,质量控制薄弱、收费过低、业务报告数量异常,未按规定进行信息、业务报备,以及社会反响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
4.上年受过行政处罚、被责令限期整改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会计师事务所;
5.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出具的业务报告。在检查中,将执业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有机结合,坚持双向延伸(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时,根据情况适当延伸到相关单位;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检查相关单位时,根据情况适当延伸到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相互验证,提升检查层次效果;在检查各类业务报告的同时,抽查经省财政厅决定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的非营利组织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情况。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真正树立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在审计中是否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是否有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是否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三)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不具备持续设立条件、股东(合伙人)资质不符合要求、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事务所名称不合规、低价招揽业务等问题。
(四)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和分所是否实行实质性一体化管理,分所与总所是否实行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与分配政策、业务管理制度、执业标准和质量控制制度、管理规程信息化等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基本信息报备和日常业务报备、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保险、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缴纳税款、约定业务收费、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情况。
三、检查方式
(一)会计师事务所自查由市(地)、县(市)财政局按照省财政厅的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各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检查内容认真进行逐项检查,形成内容翔实的自查报告(具体格式参见附件2);认真填列《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情况表》(详见附件3)。自查报告(附自查情况表)以会计师事务所正式文件的形式一式两份报送所在市(地)、县(市)财政局,其中一份由本级财政部门阅存,另一份由市(地)财政局收集市(地)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域内各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报告,填列《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4)。同时,市(地)财政局须撰写简要的汇总自查报告(内容与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报告相同),统一于2014年6月20日前连同自查情况汇总表上报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同时提报电子文档)。联系人:徐雁、王健;联系电话:0451-53621782、53665274或53658583转8511;电子文档通过财政系统内部电子邮箱上报(各市县财政局和各会计师事务所可登录黑龙江省财政厅外网门户网站,网址:www.hljczt.gov.cn,在左上角“财政公告”栏中下载本通知及附表电子文档)。
(二)专项检查采取检查组实地检查的方式,由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联合省注协分地区组织实施。检查组由注册会计师管理处、省注协工作人员、接受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市(地)财政局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管理机构、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和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组成。检查组首先听取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关于自查工作情况的汇报,之后对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检查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检查工作底稿,填列《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重点(专项)检查情况表》(详见附件5),并与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交换检查意见。检查结束后统一进行处理处罚,并将对检查和处理处罚情况进行全省通报,同时上报财政部。
四、相关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高度重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认真做好自查、整改和专项检查迎检准备工作,在接受专项检查时如实汇报自查工作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对会计师事务所自查发现并积极整改纠正的问题,可以从轻处理;对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阻挠、逃避、不配合检查、采取造假等手段影响检查工作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二)市(地)、县(市)财政局要由分管领导同志牵头,认真组织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做好自查工作和专项检查迎检准备工作,并按要求时限做好自查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市(地)财政局要派人参加专项检查工作组,配合做好相关联络工作和实地检查工作。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专项检查名单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查报告参考格式
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情况表
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情况汇总表
5.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专项)检查情况表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4年5月26日
【黑财注[2014]15号】之第1个附件.doc【黑财注[2014]15号】之第2个附件.doc
【黑财注[2014]15号】之第3个附件.xls
【黑财注[2014]15号】之第4个附件.xls
【黑财注[2014]15号】之第5个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