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哈尔滨市司法局部门决算基本情况说明
30.09.2015 15:44
本文来源: 哈尔滨市司法局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负责全市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和指导市属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
3.负责全市劳动教养(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和监督全市劳动教养(戒毒)和生活卫生工作。
4.负责全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依法治市工作和对外法治宣传工作。
5.负责管理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6.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和人民调解组织工作;负责监督实施全市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衔接、安置和社会帮教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7.负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对全市“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实施监督和指导。
8.负责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组织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协调全市司法鉴定工作。
9.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具体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
10.负责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审核监督市属监狱、劳教所预、决算和重大立项工作。
11.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相关工作。
12.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警培训和警务管理工作;协助区、县(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13.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单位构成
2014年纳入哈尔滨市司法局部门决算的单位共9家,包括:哈尔滨市司法局、黑龙江省东风监狱、黑龙江省黎明监狱、黑龙江省玉泉监狱、哈尔滨市万家强制隔离戒毒所、哈尔滨市前进强制隔离戒毒所、哈尔滨市社区矫正支队、哈尔滨市司法局劳教局集训队、哈尔滨市政法干警学校。
二、2014年度部门收支情况
(一)2014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总体情况
2014年度收入决算为 25579.57 万元:其中财政拨款 25541.38万元;其他收入38.19 万元。
(二)2014年度部门决算支出总体情况
2014年安排的支出共 28002.92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 20088.54万元,反映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包括司法行政、监狱、戒毒。
2.教育支出207.19万元,反映政府教育事务支出,主要为哈尔滨市政法干警学校事务支出,市司法局以及市属监狱、戒毒单位职工教育培训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3710.43万元,反映各单位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主要为离退休人员费以及抚恤金支出等。
4.医疗卫生 1251.05万元,反映各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5.住房保障支出2745.71万元, 反映各单位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主要为住房公积金和提租补贴。
三、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填列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填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
(三)经营收入:填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填列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本级横向财政拨款”和“非本级财政拨款”,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七)年末结转和结余:填列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和结余、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除事业单位经营亏损和事业单位行业会计制度明确可列负结余的情况外,一般不应有负数。本栏数据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附件: 1.部门收支结算总表 2.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3.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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