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16年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政策问答
一、收购政策执行的依据和期限是什么?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公布2016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23号)等文件要求,开展我省2016年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工作,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政策执行截止日期为2017年2月28日。
二、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的价格及质价政策如何确定?
以2016年生产的国标三等稻谷(粳稻)为标准品,每市斤1.55元。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指标为: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谷外糙米2%以内、黄粒米1%以内。执行最低收购价的稻谷为2016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标准品的到库价。
非标准品稻谷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确定。水分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4.5%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杂质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整精米率低于49%的稻谷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为妥善解决收储库点稻谷烘干费用的资金来源,促进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工作顺利开展,对超标准水分扣量部分进行分解,即对水分扣量1.00%中的0.65%用于处理粮食水分减量和干物质损耗,对扣量1.00%中的0.35%直接扣量折价作为企业烘干费用。
三、最低收购价稻谷收储库点是如何认定的?
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省粮食局和省农发行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收储条件,以及我省已经明确的2016年最低收购价稻谷收储库点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开展最低收购价稻谷收储库点确定工作。
(一)委托收储库点的认定
1、认定范围。
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库点认定范围为稻谷生产县(市、区,农垦管局)国有(含国有控股)粮食收储企业,不包括未列入省政府重点支持范围的省外国有非粮食经营管理机构在我省境内设立的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具备提供与预计收储粮食价值等额财产抵押或银行担保能力的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稻谷生产县收储矛盾突出的,由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省粮食局和省农发行共同研究在周边区域增设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
2、认定条件。
委托收储库点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年检,在农发行开户。(2)企业需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储设施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配备了机械通风、电子检温等必要的保粮配套设施。具备与预计日收购能力相匹配的计量称重器具、检验设备、清理设备、烘干设备、输送设备和人员。已安装或承诺安装中储粮总公司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结算系统和粮食收购公开可视系统。对有分库(库区)的委托收储库点,认定到单个分库(库区)。(3)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4)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较高信用等级,在人民银行无不良资信记录。(5)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6)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7)企业承诺在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期间,不使用国家政策性粮食进行抵、质押。(8)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相关设施设备、手续齐全完善,无重大消防隐患。(9)检验、保管、统计、财务等专业岗位人员具有相应的岗位技能。(10)地方国有(含国有控股)粮食委托收储库点要由县(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区域内所属库点之间联保,签订联保协议,并按照20元/吨标准向中储粮直属库交纳履约保证金,或从收购费用中抵交。(11)中央企业、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及其直属库可免交履约保证金,但需由企业总部与所属库点联合签署书面担保合同,或者由中央企业、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总部出具银行保函,由企业总部统一担保,对其下属任何一个库点违反政策或合同的行为承担担保责任。(12)国有控股粮食收储企业拥有企业设施的所有权和附着土地的使用权,且无对外抵、质押情况(农发行贷款抵、质押除外);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实缴到位,国有股持股份额在50%以上(不含50%)。国有控股粮食收储企业,保证在收储的最低收购价稻谷出清前不降低国有持股比例、不降低企业注册资本,并由当地政府或企业总部向省粮食局提供防范收储风险的承诺。国有控股粮食收储企业需委托省指定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对申报的材料和情况进行尽职调查。(13)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由地方政府推荐。企业提供与预计收储最低收购价稻谷等额的银行存款、本企业不动产抵押或银行担保(收储最低收购价稻谷数量最低按1万吨计算)。
3、审核程序。
(1)库点申报。由申请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委托申请表,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分别报送到当地中储粮直属库、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2)初级审核。由中储粮直属库、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根据企业申请,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并由三方联合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审核,一致同意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填制《2016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库点认定汇总表》(以下简称委托汇总表),附委托申请表原件及能够证明申报企业符合认定条件与申报内容相关的各类材料复印件,报送到地市级主管部门。由中储粮直属库、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审核汇总后,将委托申请表原件(扫描件)、汇总表(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及能够证明申报企业符合认定条件与申报内容相关的各类材料复印件,分别报中储粮分公司、省粮食局、省农发行。(3)省级复核。中储粮分公司、省粮食局和省农发行对各地市上报的初审情况进行复核,视情况组织现场抽查,对有问题的库点不予认定,对经省级复核符合规定的企业由中储粮分公司、省粮食局和省农发行在省级新闻媒体公示的同时,委托当地中储粮直属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在当地(到县、乡、村)电视台、广播、主要报刊、网站,以及企业的显著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为认定条件、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企业地址、电话,以及各级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三部门联合发文认定,并在主要新闻媒体对社会公布(含委托收储库点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同时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并抄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4、审核的职责分工。
中储粮分公司及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按照“四个共同”原则,依据委托收储库点认定范围、认定条件共同对库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具体分工如下:(1)中储粮分公司及直属企业负责审核的内容:依据委托收储库点认定条件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包括企业仓储设施条件,满足收购要求的仪器、设备、人员,“一卡通”收购结算系统和粮食收购公开可视系统,企业土地证、房产证,企业办理的抵、质押和担保等合同、手续,联保协议,以及相关承诺书等。(2)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的内容:依据委托收储库点认定条件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包括企业法人资格,粮食收购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相关专业岗位人员具备相关专业能力证明材料等。企业性质是否为国有(含国有控股),国有控股企业的注册资本、国有股权出资企业、国有股权份额与出资额,以及土地、储粮仓房的资产权属情况。(3)农发行分支机构负责审核的内容:依据委托收储库点认定条件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包括企业开户,信用情况(企业近三年内有无不良记录、企业在农发行的资产抵押情况、企业对外担保情况),“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等。(4)共同审核内容:中储粮分公司及直属企业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的消防备案审核验收手续、仓房建设部门审核验收手续,当地安监、消防部门出具的当年验收合格手续。中储粮分公司及直属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现场审核申报企业的可利用仓容和仓储设施情况,企业在过去粮食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进行空仓验收,同时留取影像资料。
(二)租赁收储库点的认定
1、认定范围。
(1)承租企业。承租企业范围为符合条件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在仓容紧张的地区,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中航工业集团直属企业。(2)出租企业。租仓收储库点认定范围为在稻谷生产县(市、区,农垦管局)区域内,未纳入国家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库点范围的粮食收储企业。稻谷生产县收储矛盾突出的,由中储粮分公司、省粮食局和省农发行共同研究在周边区域租赁收储库点。
2、认定条件。
承租企业:①在粮食收购、销售出库期间,能够向每个租赁库点派出不少于5名在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租赁库点粮食质量和储存品质等项目的检验、检斤、票据复核、粮款结算等关键环节的业务;检化验人员应经专业培训,且人员数量应与收购粮食数量相匹配。储存保管期间能够按每万吨粮食不少于1人,且每个租赁库点不少于3人的标准,直接派出包括熟悉储粮安全等业务的管理团队,负责日常粮食保管工作。②不同承租企业原则上不得租赁同一库点开展租仓收储活动。开展租仓收储活动不得跨地(市)行政区域。③开展租仓收储业务的中直企业需企业总部签署书面担保合同,或者由企业总部出具银行保函,由企业总部统一担保。
出租企业: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粮食收购资格,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手续,按规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②企业资信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其中,承担过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的企业,未发生过违规违纪、拖延阻挠出库等行为);无较大及以上粮油储存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记录;未列入工商异常名录或“黑名单”。③产权清晰,无债权债务纠纷。企业用于储粮的库区、仓储设施等财产无对外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农发行贷款抵押、质押除外),并承诺在执行最低收购价稻谷收储业务期间,不使用企业上述财产及国家政策性粮食进行抵、质押,资产无其他法律风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未列入银行征信系统异常名录或“黑名单”。④出租方与仓储设施所有权人、附着土地使用权人必须一致,不得是转租单位,且仓储设施所有权、附着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不短于拟租赁时限,原则上不短于5年,把相关证件交给承租企业代保管(包括仓房产权证)。⑤仓储设施及库区应能保证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需要,仓房及保粮技术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拟新启用的租仓库点用于出租仓容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万吨。配备必要和适用的烘干设施及称重、输送、清杂整理、机械通风和电子检温等设备,具有粮食水分、质量等级等满足收购要求的检验设备、仪器,以上设施设备也可由承租方提供;能够为承租方提供正常工作、生活条件。⑥租仓库点所处位置符合防火、防汛、防污染等安全要求,不得位于低洼易涝、行洪区,库区及周边1千米内无易燃、易爆、毒害危险品、污染源,或符合当地安监和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库区封闭,储存政策性粮食的仓房要与企业用于加工、经营等自用仓房及区域实施有效的物理隔离,院内布设监控设施且功能正常,并与承租企业联网,实现监控全覆盖;仓储设施设备和附属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消防、用电、排水及建设手续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并通过验收。⑦中储粮直属企业租赁的收储库点,要由地方县(市)级政府推荐,并出具加强监管和发生问题依法组织追缴的承诺书。⑧同一租赁库点原则上不得出租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承租企业;租赁仓房只能存储最低收购价稻谷。⑨已经安装或承诺安装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和粮食收购公开可视系统。
3、审核程序。
(1)库点申报。承租企业向当地中储粮直属企业提出租仓收储申请,并附证明其具备承租企业条件的相关材料。出租企业自愿向承租企业提交租仓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2)初级审核。中储粮直属企业对提出申请的承租企业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地方政府的推荐、承诺等相关材料的审核结果报中储粮分公司。经分公司审核通过的承租企业要对拟出租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将调查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承租企业将公示无异议的拟出租企业相关材料报中储粮当地直属库审核汇总,报分公司(受中储粮系统委托的中直企业同时报集团总部)批准的同时,抄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查,抄送当地农发行分支机构备案。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承租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审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监督。(3)省级复核。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粮食局和省农发行对上报的拟出租企业合规情况共同把关,经审核同意联合下发认定文件,并向中储粮总公司报备。
4、职责分工。
中储粮分公司及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按照“四个共同”原则,依据租仓收储库点认定范围、认定条件共同对库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具体分工如下:(1)中储粮分公司及直属企业负责审核的内容:依据租仓收储库点认定条件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包括仓储设施条件,满足收购要求的仪器、设备,“一卡通”收购结算系统和粮食收购公开可视系统,企业法人资格,仓储设施所有权人,粮食收购许可证,企业土地证、房产证,企业办理的抵、质押和担保等合同、手续,地方政府推荐函、相关承诺书,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同一租仓企业是否接受不同承租企业委托开展租仓收储活动,开展租仓收储活动是否跨地(市)行政区域,租仓企业资信状况尽职调查报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消防备案审核验收手续、仓房建设部门审核验收手续,当地安监、消防部门出具的当年验收合格手续等。(2)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的内容:依据租仓收储库点认定条件对承租企业上报的拟出租企业是否在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备、是否存在相关违规行为等方面进行合规性把关。(3)农发行分支机构负责审核的内容:依据租仓收储库点认定条件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包括企业开户,信用情况(企业近三年内有无不良记录、企业在农发行的资产抵押情况、企业对外担保情况),“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等。
四、收购资金是如何支付结算的?
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所需资金(包括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等),由中储粮直属库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承贷,并对辖区各收储库点所需收购资金通过“一卡通”系统向售粮者实行网银统一支付结算。中储粮各直属库及时组织收购资金统一支付结算的培训,抽调各收储库点财务人员成立收购资金统一支付结算机构,确保收购资金统一支付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严禁拖欠粮款、不得打白条。
五、如何解决收购仓容不足的问题?
在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现有仓储设施的情况下,如采取县内集并、租仓储粮等措施后收储能力仍然不足,需搭建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的,由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会同省粮食局、省农发行提出分库点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储粮计划申请,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今年我省搭建露天存储设施范围为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库点。搭建的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文件和防火规定,具备机械通风和粮情电子检测的能力。对在2016年粮食库存检查中发现存在储粮安全隐患尚未整改到位的,不得搭建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
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执行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政策中承担什么责任?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与委托和租赁收储库点是什么关系?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省政府要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督促协调地方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开展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工作,做好收购期间收购秩序维护和宣传工作。地方粮食、价格部门依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作为我省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政策执行主体,负责组织指导参与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的库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购、做好库存管理等工作。在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工作中,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实行共同负责制,即共同定点、共同组织验收、共同对收购粮食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共同落实好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政策。各收储库点要严格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稻谷的收购政策,严禁变相抬级抬价收购、压级压价收购,严禁先收后转、低收高转,严禁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给农民“打白条”,严禁以陈顶新、以次充好、转圈粮,严防外省非粳稻和国家定向拍卖已销售出库的超期储存粳稻重新流入最低收购价稻谷库存,凡发现违反国家最低收购价粳稻政策的收储库点,要立即停止收购,并取消其收储资格。
中储粮直属库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和保管合同,委托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开展最低收购价稻谷的收购、储存业务,并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支付收购、保管等费用。这些委托收储企业的产权、人员不归中储粮,与中储粮也不存在隶属关系,只有民事合同关系;中储粮直属库与租赁收储库点签订租赁合同,由中储粮企业派人直接到租赁库点开展粮食收购业务,负责日常粮食保管工作。任何租赁库点无权擅自代收代储国家政策性粮食。
七、在收购中采取哪些措施服务好售粮农民?
中储粮直属库继续做好收购“一站式”服务,并要求各收购库点通过延长收购时间、简化入库手续、公开质量检验、保证准确计量、加快结算速度等措施,主动为售粮农民提供便利,并张贴公告公开收购品种、质量、价格、水杂增扣量标准、结算方式等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明白粮”,努力做好为农服务,带着真情、带着责任,把党中央的关怀和国家政策的实惠真正落实到千家万户。
(责任编辑: 所双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