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教育厅2016年省本级部门预算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08.03.2016  13:01

   第一部分 黑龙江省教育厅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起草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省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省级课程教材;规划、组织、指导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全省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中等和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工作、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统筹协调和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全省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制定并组织实施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指导文件和评估标准;指导职业院校专业建设、教材建设、教师培养培训和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承担成人教育宏观指导工作。

  (六)指导全省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承担深化省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承担各类高等教育教学的统筹管理,拟订高等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指导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高等学校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负责高校“211工程”和“985工程”的协调工作;指导各级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实施高等教育评估与质量监控;指导高校后勤改革与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全省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负责统计并监测全省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负责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国家和省有关教育专项经费管理,统筹管理全省教育捐资和贷款;负责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八)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指导少数民族“双语”教学,负责民族文字教材和“双语”师资队伍建设;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九)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协调大中学生参加全国体育(含国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

  (十)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组织指导实施国家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负责教师培训、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组织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各类高等、中等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以及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参与拟订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大中专学校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负责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指导和服务,参与和组织实施国家急需毕业生的专项就业服务计划。

  (十二) 规划、指导全省高校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协调高校参与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重点研究基地发展建设及科研重大项目研究的实施工作;组织指导高校科技和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科研成果奖励、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全省教育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规划、指导、协调全省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国家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标准工作的实施;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化测试和语言文字信息处理与应用研究等工作。

  (十五)负责全省学位、研究生教育和培养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与管理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承担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六)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负责全省高校宣传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和政治稳定工作;负责全省高校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展规划;领导党的关系隶属于省委的高校党的工作,指导党的关系隶属于市、地委和省直有关部门的高校党的工作。

  (十七)会同省委组织部负责对省属高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后备干部进行考察,对省属高校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提出建议;对高校中省管干部任免提出意见和代省委决定任免部分专科学校副校级领导干部。

  (十八)负责全省教育系统教育信息化规划发展与统筹建设和远程(网络)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开展远程教育教学工作。

  (十九)指导全省高校和中小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协调并指导教育系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十)负责宣传落实全省高校统战理论、方针和政策,负责高校统战工作的综合统筹和协调,负责高校统战信息统计工作。

  (二十一)负责党的关系隶属于省委的高校和教育厅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指导党的关系隶属于市(地)委和省直有关部门的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指导全省教育系统行风建设。

  (二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教育厅设21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高校工委办公室、学校安全管理处与其合署)、政策法规处(省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发展规划处、人事处、财务审计处、基础教育处一处(民族教育处)、基础教育处二处、职业教育与成人处、高等教育处、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师范教育与师资管理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思想政治教育处(高校工委宣传部与其合署)、科学技术处、学生处(高校工委学生工作部与其合署)、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语言文字应用与信息管理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教育信息化处、高校干部处(高校工委组织部与其合署)、高校工委统战部。此外,还设置了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纪检监察室。

   三、省本级部门预算编报范围

  2016年,纳入黑龙江省教育厅省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户数44个,其中:省属高校23所,厅直属单位19个,哈尔滨医科大学和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的2所分校(即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佳木斯学院)也独立编制部门预算。部门预算单位名单详见下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黑龙江省教育厅省本级

  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部门预算收支总表的说明

  2016年黑龙江省教育厅省本级公共预算总收入899,764.9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537,798.36万元,占总收入59.77%,比上年增加18,338.45万元;财政专户资金354,424.71万元,占总收入39.39%,比上年减少16,251.98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1,270.74万元,占总收入0.13%,比上年减少92.68万元;其他收入3,250.00万元,占总收入0.36%,比上年增加3,250.00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3,113.85万元,占总收入0.35%。

  2016年黑龙江省教育厅省本级公共预算总支出899,764.9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66,442.72万元,占总支出51.84%;项目支出433,322.26万元,占总支出48.16%。

   二、关于一般公共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2016年黑龙江省教育厅省本级财政拨款预算537,799.36万元。按照支出功能分类:教育管理事务支出19,042.68万元,占3.54%;普通教育支出491,598.01万元,占91.41%;职业教育支出12,843.76万元,占2.39%;广播电视教育支出4,432.18万元,占0.82%;进修及培训8,728.36万元,占1.62%;其他教育支出974.07万元,占0.18%;医疗保障支出102.80万元,占0.02%;住房改革支出76.50万元,占0.01%。

   三、关于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2016年黑龙江省教育厅省本级财政拨款预算537,798.36万元,按照支出经济分类:工资福利支出208,794.78万元,占38.82%;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39,149.04万元,占7.28%;离退休公用支出622.51万元,占0.12%;职工体检费支出2,444.28万元,占0.45%;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66,833.69万元,占31.02%;项目支出119,954.06万元,占22.30%。

   四、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6年度省本级部门预算中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故表4:《政府性基金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和表5《政府性基金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无数据。

   五、关于“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反映了2016年度纳入黑龙江省教育厅省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44户预算单位“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合计2,228.97万元,占年度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的0.41%,其中:黑龙江省教育厅机关的“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169.57万元,25所省属高校(含2所分校)“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1805.36万元,18个省教育厅直属单位“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254.04万元。

  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要求,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与上年相比压缩了13%,同比减少332.5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减少9.34万元,公务接待费减少39.5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283.61万元,未安排公务用车购置预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根据《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手册》,对2016年黑龙江省教育厅省本级部门预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反映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财政专户资金:反映事业单位按照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的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反映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反映除“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资金”、

  五、支出功能分类:主要反映政府各项职能活动及其政策目标。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活动情况及国际通行做法,将政府支出分为类、款、项三级。

  六、支出经济分类:主要反映政府支出的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支出经济分类设类、款两级。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行政运行支出: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十一、其他教育管理事务支出:其他用于教育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十二、高中教育支出:反映各部门举办的高级中学教育支出。政府各部门对社会中介组织等举办的高级中学的资助,如捐赠、补贴等,也在本科目中反映。

  十三、高等教育支出:反映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所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研究生)的支出。政府各部门对社会中介组织等举办的各类高等院校的资助,如捐赠、补贴等,也在本科目中反映。

  十四、中专教育支出:反映各部门举办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的支出。

  十五、高等职业教育支出:反映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职业大学、专科职业教育等方面的支出。

  十六、成人高等教育支出:反映各部门举办函授、夜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方面的支出。

  十七、广播电视学校支出:反映各部门举办广播电视学校的支出。

  十八、教师进修支出:反映教师进修、师资培训支出。

  十九、其他进修及培训支出:反映其他用于进修及培训方面的支出。

  二十、其他教育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用于教育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事业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为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