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行政复议工作的几点体会
近年来,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激增,堪与行政诉讼相提并论。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增多了,从事多年行政复议工作对于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深有体会,在此略些探讨。
一、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几点问题。
(一)违法违规执法依然屡见不鲜。比如,以罚代管,搞权力寻租;比如,征收过程中因达不成补偿协议,征收部门与城管部门配合,对被征收人的无照房以违章建筑为名责令限期拆除。这与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水平、业务素质无关,完全是由于行政权力带来的利益驱使。
(二)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参差不齐,个别执法者业务能力低下。法律素质的高下决定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理解和判断,更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比如,一起工伤认定案件,申请人为某木材加工厂的受伤职工,由于其所在木材厂没有为其参保,该木材厂为骗保,在治疗过程中,将伤者的名字故意写成另一名已投保工人的名字,由于未住院治疗,伤者并未发现。后由于双方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伤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此时才发现有人将自己的名字写成了另外一个自己完全不认识的人的名字。医院医务科为此为伤者开具证明,对此予以更正。但工伤认定主管部门对此并不买账,没有要求伤者进一步补正材料,而是对该申请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此案中,该如何认定医院开具的证明的效力,是否应该给伤者补正材料的机会,伤者是否应该为木材厂的骗保行为承担不利后果?现该案正在审理中。
(三)行政权力干预办案妨碍案件的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再次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制度,受其自身环境限制,行政干预成为这种监督制度的制约因素。比如,一些地方政府为赶工期,违法征收,搞强拆;或者以罚代管筹集资金搞城市建设。政府用一部分百姓利益换取城市建设的加快进度,而被牺牲利益的这部分人自然是不服的,当他们申请行政复议时,主管城建的市长的态度就影响着案件审理的基调。
(四)人民法院没有发挥解决问题的作用导致复议案件频繁发生。实践中,由于人民法院避重就轻、搁置问题、回避关键问题等原因导致争议得不到解决,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引发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又无从救济,而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可能成为复议对象。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人们对合法行为产生怀疑,行政机关仍然要为此买单。
(五)法律法规本身存在不易操作、不确定等问题。举例:在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对被处罚人处以行政拘留的期限或者罚款的数额是执法者在法定范围内自由裁量的范畴。多数情况下,提出复议申请的是行政拘留和罚款都已经执行完了,只是处罚的程度对被处罚人来说过重,但由于没有超出法定范围,即使提起复议,结果也很难改变。个案当中被撤销的结果很少见。但是,如果你将公安部门的治安管理处罚案卷仔细研究以后,你会发现这样的问题:同样的或者是类似的案件,重者轻罚,轻者重罚的情况很多,自由裁量太过随意,有失公平。
二、实践中的几点做法。
(一)重视并应用调解方法解决复议案件中的棘手问题。比如:交警对一名机动车司机处50元罚款,理由是在居民小区内鸣笛。根据《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规定,交通民警的执勤执法范围主要有:在道路上执行指挥交通、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章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治安秩序等任务。交警超范围执法超越权限使得执法本身无效。在被处罚人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提交上来的同时,他向政府表达了愤慨。审查过程中我发现了这个问题,及时与交警大队法制人员联系,对方询问了事情经过并很快做出决定,答应协商解决,最终向被处罚人返还罚款,撤销了处罚决定。再比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伤案件的赔偿数额可以调解。对于伤者来说,与其等到诉讼终结不如先行调解解决,既减轻伤者的讼累,又化解纠纷本身。尤其是在工伤认定复议案件中使用调解手段效果非常显著。
(二)通过执法监督手段督促执法部门自行纠错。这种方法不仅节约时间,更为执法部门挽回百姓口碑立下功劳。复议案件不是只有最终做出复议决定一种结果,如果能够解决问题,复议程序在何处终止都是复议程序的终结。这与行政复议发挥监督作用的初衷是一致的。比如,城管部门介入拆迁程序引发复议案件,法制部门可以通过监督程序及时制止城管部门的违法行为,包括一些处罚决定给定的时限过短违反法律规定等程序违法问题都在监督的范围之内。这种提前介入的方法,比起事后救济可以减少损失,防止矛盾激化,而且减轻复议人员的工作压力。优势明显,可以推广。
三、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设想
(一)进一步引入调解制度。行政复议中调解的范围呈现逐渐扩大的态势,但由于受到行政复议复议对象是行政争议的限制,其范围仍然有限。未来行政复议的范围将会进一步扩大以提高行政效率。我认为随着执法人员素质和立法水平的提高,调解将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另一主要手段。
(二)与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相结合。具体做法:凡是申请行政复议的,一旦发现其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情况存在,立即指引其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如果有可能调解,可以由复议机关自行调解,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这种做法是在实际工作中逐步摸索出来的。这与绥芬河市机构设置有关,我市法制办与市司法局自2005年起开始合署办公,目的是整合资源。八年来司法和法制工作都呈现出新的气象。这一制度也带动了行政复议工作有了起色。通过法律援助为律师参与行政复议提供直通车,既可以让当事人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为复议决定的做出做好铺垫,又可以提高复议工作效率,社会弱势群体还可以通过法律援助使其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与执法监督相结合。这种方法既是设想也正在实践中得到检验。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发现被复议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事实的,可以通过执法监督途径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既可以简化复议程序,又可以缩短复议时限和流程。
(四)加快行政复议准司法化进度。行政复议司法化的进度正在加快,从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听证制度、调解等制度的引进可见一斑。未来行政复议制度的准司法化色彩将会更为重。
(五)加强行政复议人员自身素质,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从事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是必不可少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端正态度,必须认真负责。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不拘泥于复议本身,不怕程序繁杂,甚至不惜调动私人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稳步推进需要法制工作者们的不懈努力,而加强其自身修养更是提升工作水平的关键一步。这项工作任重道远,只有长期保持积极心态主动提升自己,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才能为推进这项工作作出贡献。
供稿单位:绥芬河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