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18年起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新华网哈尔滨9月28日电 28日,从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公布会上获悉,今年以来,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2018年起所有市(地)建立并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2016年11月,黑龙江出台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3个附件,在东三省率先启动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工作,从2018年起实现所有市(地)建立并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据了解,整合工作将实现七“统一”:一是统一管理职能。将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管理和经办职能整合归口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二是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三是统一筹资政策。市域范围内城乡居民执行同等的筹资政策,2018年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210元,原则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属期为每年10月至12月。四是统一保障待遇。市域范围内城乡居民根据筹资标准执行同等的医保待遇政策,具体标准由各市(地)政府确定,但要确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五是统一医保目录。整合后各地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六是统一协议管理。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协议管理范围。七是统一基金管理。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截至目前,省、市、县三级已完成新农合职能、机构、人员、编制、资产、基金、信息系统等整体移交,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信息系统已经搭建运行,哈尔滨、佳木斯等11个市(地)已经完成与省信息系统的对接,10月份将依托新系统开展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哈尔滨、齐齐哈尔等11个市(地)已经出台市域范围内“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其中鹤岗、七台河已经按新政策兑现待遇,其他地市2018年1月1日起,将按照新的政策兑现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