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关于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内容的说明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本级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省法院将2016年部门预算在省法院外网进行公布,现将2016年预算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我院部门预算包括省法院院机关及所属二级预算单位省法官学院及铁路两级法院。
二、主要职责
⑴审理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⑵审理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⑶核准死缓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的死刑案件;
⑷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理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⑸审理由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⑹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⑺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⑻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作出批复;
⑼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⑽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⑾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⑿组织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国际司法协助事项;
⒀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地方党委搞好下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和按照权限管理干部;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领导本院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工作;
⒁负责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的收缴、使用、审计及管理工作,负责武器、服装、车辆等专项物资的计划、管理及分配;
⒂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⒃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
⒄综合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
⒅承办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三、2016年预算收入为26,498.87 万元,支出为26,498.87 万元,比2015年预算增加4,411.7万元,原因为人员增资及增加信息化建设支出。
四、2016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6,498.87 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21,567.29 万元,同上年度相比增加3,759.80 万元,原因为人员增资及增加信息化建设支出;教育支出158.17 万元,同上年度相比减少186.06万元,原因为法官学院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导致收入、支出减少;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980.39 万元,同上年度相比增加326.35万元,原因为离退休人员增资;医疗卫生支出904.10 万元,同上年度相比增加157.65万元,原因为人员增资后导致计算医疗卫生支出的基数增加;住房保障支出1,888.92 万元,同上年度相比增加353.96万元,原因为人员增资后导致计算住房保障支出的基数增加。
五、2016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6,498.87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782.92万元,同上年度相比增加755.35万元,原因为人员增资;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1,783.47万元,同上年度相比增加20.5万元,原因为人员增加;离退休公用支出15.19万元,同上年度相比增加0.66万元,原因为离退休人员变动;职工体检费支出84.56万元,同上年度相比增加1.52万元,原因为人员增加;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4,190.80 万元,同上年度相比增加980.65万元,原因为离退休人员增资及增加采暖补助支出;项目支出14,641.93万元,同上年度相比增加2,929.24万元,原因为增加信息化建设支出。
六、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安排895.83 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50万元,同上年持平;公务接待费37.45 万元,同上年度相比减少1.26万元,原因为根据相关政策,缩减“三公经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808.38万元,同上年度相比减少0.01万元,原因为根据相关政策,缩减“三公经费”支出
七、我院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因此“政府性基金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及“政府性基金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为空表。
八、名词解释:
1、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案件审判: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4、“两庭”建设:反映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5、其他教师进修及干部继续教育支出:反映其他用于教师进修及干部继续教育方面的支出。
6、 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7、行政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8、公务员医疗补助: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9、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助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0、提租补贴: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11、购房补贴: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6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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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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