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
07.06.2016 06:56
本文来源: 卫生厅
附件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 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7部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6〕7号)要求,我委拟结合法定职责,于6月举办主题宣传活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活动主题 尚德守法,共治共享食品安全——诚信法制守护龙江绿。 二、活动安排 (一)食品安全标准与营养安全开放日 宣传内容:与“健康龙江行动”结合,重点宣传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相关知识;解读新居民膳食指南、膳食宝塔;介绍常见的食源性疾病种类、危害及预防措施(预防食源性疾病的要点、粮食中引起疾病的化学元素、婴儿配方粉加工过程中的食源性致病菌)。 宣传形式:选择人流量大的广场,布置展板、设置咨询台,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材料,组织权威专家现场回答公众关注的问题。 宣传目的: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树立科学饮食理念,提高全民营养意识,有效预防和控制食源性、营养性疾病。 时间安排:6月21日。 承办单位:省卫生监督局、省疾控中心。 (二)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 活动形式及内容:在全省范围内选择80—100家食品生产企业,面向企业质量管理人员,针对食品安全标准的正确应用、企业标准制定过程中,需要把握的食品安全问题、如何更好地参与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等内容进行讲解;并与企业互动,帮助企业分析在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活动意义:普及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跟踪评价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日益完善。 时间安排:4月——11月。 承办单位:省卫生监督局、各市(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食源性疾病宣传与培训 活动形式与内容:面向省内400余家食源性疾病哨点医院,开展食源性疾病宣传与培训工作。主要针对院内感染科、消化科、儿科、防保科等食源性疾病相关科室,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食源性疾病监测的方案解读、食源性疾病的报告流程介绍,以及哨点医院应当承担的职责与具体工作要求等。 活动意义:增强医务人员对食源性疾病诊断识别能力和报病意识,提升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技术水平,为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时间安排:5月——9月。 承办单位:省疾控中心。 (四)食品安全标准宣传与培训 活动形式与内容:以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职能的业务科室工作人员为对象,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与培训工作。对《食品安全法》中相关条款进行解释;介绍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的工作方法;解读应用率较高的重点食品安全标准。 活动意义: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重点条款及法定职责,全面提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更好地指导、帮助企业解答在执行食品安全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时间安排:6月——11月。 承办单位:省卫生监督局。 三、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落实国务院食安办、省政府食安办文件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围绕活动主题,充分发挥卫生监督机构、疾控机构的专业作用,以各市(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依托,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妥善、有序开展工作,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大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的宣传力度。 (二)创新活动形式 与本年度重点工作紧密结合,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食源性疾病预防知识宣传、食品安全标准宣贯解读,向公众展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等工作进展,进一步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认识和理解。关注食源性疾病、了解掌握防控知识,防范“病从口入”,落实好食品安全的宣传工作。 (三)注重活动时效 做好活动的宣传报道,紧扣公众关切,不断丰富和完善宣传思路和方法。通过多途径、多角度,向公众展示职能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和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真正做到立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法定职责,指导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标准,指引公众培养良好的饮食习惯和生活理念。 (四)其他要求 请各市(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6月25日前将本年度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活动总结及影音资料(含电子版)报送至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处。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85985926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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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2016 06:56
省委第十二巡视组向省卫生健康委党组反馈专项巡视情况
按照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8月29日,卫生厅
关于变更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域名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