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伊春市委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2015年6月7日)
为进一步释放全市发展活力,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公平正义、开放文明、服务高效的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结合伊春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
(一)深入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核准机关能通过征求部门意见解决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全面取消。(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编委办配合)
(二)加快权力清单和流程图建设。各县(市)、区要建立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特别是与经济和民生活动密切相关的要尽快公布,主动接受各界监督。市与各县(市)、区共有权力要明确使用权力和责任对等主体,不能重复交叉,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配合)
(三)实行“四证合一”登记制度。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合一,向企业统一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编码的“一照四号”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相关证照。相关部门要减化审查程序,要在收到企业登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一照四号”营业执照。 (市工商局牵头,市行政资源中心、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社保局配合)
(四)强化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和实体服务大厅建设。完善市级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加快各县(市)、区级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和实体服务大厅建设,实现行政许可部门、流程、非涉密事项网上全覆盖,切实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行政资源中心、市政府法制办配合)
(五)建立对重大项目实行提前介入、简化办理程序、压缩流程时间的绿色通道。由市直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各县(市)、区政府分管常务工作的同志负责,采取定期联合审批方式办理。(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行政资源中心、市环保局配合)
(六)加强窗口单位管理,坚决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形象恶劣的窗口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先行免职,同时进行严肃问责并予以曝光。(市监察局牵头,市行政资源中心、市进一步优化全市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
(七)清理规范中介机构。现有行政许可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勘查、咨询等有偿服务事项,确需保留的,应规范时限,明确收费标准,予以公布。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执业公示制、合同管理制、依规收费制、执业记录制等制度。实行中介机构及其执业活动联合监管。(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工商局、市物价监管局配合)
(八)清理滥收费和严禁征收“过头税”。政府及其部门涉企收费项目,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一律取消。凡国家和省里有上下限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下限执行。没有上级规定依据、增加企业支出的各类涉企检查、评比、达标、培训等活动一律不得举办。(市财政局牵头,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配合)
(九)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和严格控制行政执法部门到企业检查。加快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监管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整合。加快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向全社会公布。(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三、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十)加强电力、电信、油气、城市供水及供热供气、铁路等垄断行业监管,严厉查处垄断性企事业单位在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过程中违背市场竞争原则的指定设计单位、指定设备采购单位、指定安装单位的“三指定”行为。加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收费项目监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市工信委牵头,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纪检委、市金融办、市银监分局、市人民银行、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市物价监管局配合)
(十一)全面推行项目业主(法人)招标,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投资者。全面开放公共资源领域,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市财政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行政资源中心配合)
四、严格规范司法行为
(十二)各级公安司法机关要积极协助企业依法调处矛盾纠纷,在以往打击偷盗企业、围堵企业、敲诈企业等行为中,长期不作为、不担当,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干扰的公安司法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解除职务,按失职、渎职给予严格问责。深入开展打击整治逃废银行债务专项行动,维护金融秩序。(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金融办配合)
(十三)严格整治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对于无法律依据而不予受理、不予立案、不予执行的,对办而不结、拖而不决、超越时限的,对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对利用法律与他人合谋等方式坑害企业谋利的,都要依纪、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配合)
(十四)坚持先易后难、因案施策、协调联动,开展积压案件专项清理工作,重点清理久压不决涉企案件、长期未结涉企诉讼案件、涉党政机关的执行积案和与发展环境有关的重点信访积案。(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信访局配合)
五、注重诚信建设
(十五)对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发展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等方面优惠政策要加大落实力度,任何地方和单位均不得以“实施细则”等形式设置新的限制,已经设置的立即取消。 (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配合)
(十六)强化企业诚信建设。加快建成使用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布和更新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据相关规定对失信企业实施惩戒。(市工商局牵头,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
六、严厉查处破坏发展环境行为
(十七)强化和完善市政府企业投诉中心职能,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企业投诉中心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联合对全市各级政府违约案件进行梳理,逐一给予解决或答复。各县(市)、区都要加强企业投诉平台建设,健全工商联组织,让企业能顺畅地反映诉求。(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联配合)
(十八)严厉查处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扰乱经济秩序案件,对于企业投诉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一经查实,根据情节先免职或调离原工作岗位,并严格依法、依纪予以惩处。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记录、通报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凡是领导干部妨碍企业发展、私自插手企业工程、干扰招投标的,在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的同时,责任主体部门必须记录备案,并及时向上级纪检部门报告情况。(市纪检委牵头,市委组织部配合)
七、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
(十九)整治庸政、懒政、怠政现象。对面对各类经济困难和挑战心安理得、束手无策者,对深化改革消极对待、拖延抵触者,对民生困难漠视躲避、无动于衷者,对区域发展不敢担当、懈怠无为者,对营造区域内优良发展环境失职失控、影响恶劣者等等,都要严厉查处。(市纪检委、市委组织部负责)
(二十)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公职人员一律不许插手企业的招投标行为,一律不许插手企业的工程建设过程,一律不许插手企业的采购行为,一律不许插手非公企业对企业各类合作者的自由选择。(市纪检委牵头,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配合)
(二十一)强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考核,重点抓好对各经济杠杆部门、窗口服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考核。引入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改善发展环境社会满意度测评,对满意率较低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严格实行问责。(市直机关工委牵头,国家统计局伊春调查队配合)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落实推进
(二十二)成立伊春市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市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工作。
(二十三)在全市实行主要领导优化发展环境负责制。各县(市)、区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是本地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第一责任人”,本地发展环境不能在年内有明显改善的,要严肃问责并给予通报批评。发生严重破坏发展环境问题的地方和单位,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又要倒查追究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四)突出“关键人”和积弊陋习的整治。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肩负优化发展环境的主要职责,要从严要求,履职尽责。同时,还要加大整治积弊陋习的力度。
(二十五)加大正面宣传报道,强化网络安全管理,积极稳妥地做好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和突发公共事件舆论引导,在全市营造人人崇尚创业、人人尊重纳税人的良好氛围,积极参与“龙江民企百强”活动。(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负责)
(二十六)构建优势互补、监督有力、行之有效的发展环境监督体系。在不断强化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的同时,还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司法、审计机关的职能监督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人民群众踊跃参与社会监督,加大媒体对破坏发展环境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一切影响和破坏发展环境现象没有生存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