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寿县看守所“9.2脱逃事件”一审宣判 3名责任民警被判刑
新华网黑龙江频道11月20日电(记者 梁书斌 )20日上午,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对黑龙江省延寿县看守所“9·2脱逃事件”3名责任民警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张阁群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范德延、张秀利犯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有期徒刑3年。
2014年9月2日4时40分许,黑龙江省延寿县看守所3名在押人员杀死一名民警后“越狱”外逃。新华社“新华调查”栏目2014年9月3日播发稿件《看守所“失守”,层层防线在哪里?——追问黑龙江在押犯脱逃案“四大”悬疑》,揭示出看守所管理的节节失守。此后,对这一事件不断进行追踪报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阁群系延寿县看守所所长,被告人范德延系延寿县看守所主管狱政工作的副所长,被告人张秀利系延寿县公安局主管看守所工作的副局长。张阁群擅自将看守所值班巡视和监控“二岗合一”“双人双岗”改为“单人单岗”。范德延在值班备勤时睡觉。2名被告人对已发现值班民警段宝仁曾违规提审在押人员,看守所存在的警服、警械随意摆放等违规现象疏于监管。张秀利未按规定指挥看守所每月不少于两次的安全大检查。致使2014年9月2日,被依法关押在看守所的另案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将段宝仁杀害后,逃出看守所。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阁群身为监管场所的负责人,违反规定,擅自决定无权处理的事项,致使被依法关押的3名人犯杀害1名管教民警后越狱逃跑,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范德延身为监管场所的值班负责人、被告人张秀利身为监管场所的主管副局长,不履行职责义务,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被依法关押的三名人犯杀害一名管教民警后越狱逃跑,其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张阁群当庭未表示上诉,被告人范德延、张秀利提出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