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出入口建到商服门前 开发商违约业主要求退房合法
很多新开发小区的商服楼成为投资者的首选,是因为投资者能够在这里开店经营或出租获利。可是,如果一个原本位置很好、门前开阔的商服楼,楼前突然出现了两个高出地面很多的地下停车场出、入口,业主能同意吗?法院会做出怎样的判决?
停车场出入口建到商服门前,不行!
2013年6月20日,吴女士与大庆市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将其开发的某商业街商服83号房屋出售给吴女士,房价为1805759元。
吴女士于2013年6月9日、6月15日、7月15日,分三次交清全部房款。2014年3月,吴女士发现,在自己购买的商服楼前2.5米的地方,竟然出现了高出地面很多的地下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吴女士认为,商服楼就是做生意用的,门前势必要停放车辆,可是,有了这两个出入口,别说车辆停不下,就是人想进到店里都很不方便。何况,自己买房时,开发商根本没说门前会建地下停车场出、入口,开发商发放的宣传手册上也没标注。因此,吴女士要求将停车场出、入口挪到别处,可是开发商表示“不可能”。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吴女士将开发商起诉至高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开发商返还购房款1805759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首付款1305797元自2013年6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并支付抵押贷款50万元的利息。
开发商违约,业主要求退房,合法!
庭审中,吴女士称,开发商于2013年8月7日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而未告知自己,这种设计的图纸与开发商发的宣传手册及开发商的承诺严重不符,开发商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被告认为,自己于2013年8月对位于涉案房屋门前的地下车库的出入口形式进行了设计变更,但不影响原告使用,不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无权据此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只有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朝向等发生变更时,被告才负有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义务,这不包括本案涉及的变更,因此被告没有事先通知的义务。
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且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涉案房屋用途为商服,但合同签订后,被告在距房屋门前约2.5米处修建地下车库出、入口,虽地上部分的弯曲式钢架结构车棚已暂时拆除,但地下部分仍大面积裸露在外,势必影响该房屋门前的车辆及人员通行,严重影响原告的经营行为,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被告应返还原告购房款,并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返还原告的购房款为1805759元,其中50万元抵押贷款,原告应返还给兴业银行。原告的损失包括首付款1305797元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6月15日至被告实际退款之日的利息。原告的损失还包括50万元抵押贷款的利息,自2013年7月5日至2014年7月15日为35870.85元,2014年7月15日至被告实际退款之日的利息按照兴业银行核定的数额计算。被告关于其设计变更不构成根本违约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三招解决商品房设计变更,实用!
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一、解除原告吴女士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女士购房款1805759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首付款1305797元自2013年6月15日至被告实际退款之日的利息,并向原告支付抵押贷款50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7月5日至2014年7月15日为35870.85元,2014年7月15日至被告实际退款之日的利息按照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核定的数额计算)。
审理此案的王庆娟法官说,目前遭遇商品房规划、设计变更的业主日渐增多,导致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政府主管部门对簿公堂的案例时有发生。此类案件纠纷发生后往往引起连锁效应,十几户、几十户甚至整个规划区域内全部房屋预购人与开发商、政府规划部门发生纠纷,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隐患,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了预防或者合理处理这类纠纷,合同相对方可以从以下方面给予关注:
一是可以采取签订补充协议的方法,也可以直接在合同的其他条款中对环境规划、设计作出约定。还有,就广告中的模型图应作为合同的附件以及要约邀请内容是否作为合同约定等相关内容应予以明确;
二是业主要保留好购房时开发商发的楼书、广告宣传单、报纸广告等,对开发商展示的沙盘、楼宇模型进行拍照保存,为维权保留好证据;
三是因更改规划导致纠纷或者矛盾时,业主应当诉诸于法律渠道,不能以诋毁、攻击、威胁等非法手段导致矛盾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