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和弘扬 法治行政文化
周文彰 《 光明日报 》( 2014年11月14日 11 版)
CFP
对于为什么要建设行政文化,建设什么样的行政文化,怎样建设行政文化,我国行政文化学界已经探索和思考多年,取得不少成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国家总目标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为我们提出了一个新课题:建设和弘扬法治行政文化。
法治行政文化是行政文化的基本形态
法治行政文化是伴随我国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而提出来的。
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党历史上第一次专门研究部署依法治国的重要会议,在我国走向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要实现法治国家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愿景,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承担着重大责任。在这种背景下,行政文化作为公共行政管理的灵魂,就要刻不容缓地围绕法治而系统建构,弘扬法治行政文化。
当然,完善的行政文化内在地包含着法治内容,我们提出法治行政文化并不是要重新命名行政文化。正像“人民共和国”内在地包含法治,我们仍然要提出建设“法治国家”一样,我们提出法治行政文化,是为了突出法治在行政文化中的基本地位,是为了突出法治在当下行政文化研究和建设进程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一切现代国家的底线。由此,我们也可以说,法治行政文化是行政文化的基本形态。
法治行政文化是以法治为基本内容的行政文化
建构法治行政文化的目的,就是把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植入行政文化,清理行政文化中一切忽视法治、违背法治的因素,使行政文化适应和促进依法治国的需要。
(一)在总体层面的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
从法治行政文化的总体层面上看,需要植入的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有以下几点: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同时,法治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素。法治既规范公民的行为,更制约政府的权力。没有法治,就谈不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不可能有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不可能有国家的长治久安。
宪法法律至高无上。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
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二)在规范权力层面的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法治政府对待手中的权力应当遵循以下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
必须依法行政。政府是执法主体。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法治政府能否建立,对于能否建成法治国家、法治社会至关重要。
法定职责必须为。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的观念,凡是政府拥有的法定职责必须勇于负责、敢于担当,不折不扣地履行。
法无授权不可为。各级政府必须依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必须保障公平正义。要按照公平正义的标准寻找突出问题,分析社会不公的深刻原因,确定深化改革的突破口,消除破坏公平正义的体制机制症结。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必须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三)在对待公民层面的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
如何对待公民,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很多,但最根本的有两条;做到这两条,公民就能活得幸福,活得有尊严。
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天职。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法无授权即禁止;对公民,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两条极其重要的法治原则,长期以来我们认识不到位,一方面随意自我扩权,一方面随意以“非法”名义禁止或处罚公民找不到法律明文许可的行为。
法治行政文化的基本框架
按我们主张行政精神文化、行政制度文化、行政行为文化的结构体系,法治行政文化的体系框架可以依此推演。
(一)精神层面的法治行政文化
在这方面,四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概念,例如,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思维、规则意识、契约精神、法治的道德底蕴、法治教育等,都属于法治的精神层次的范畴,法治文化一词更是包含着法治行政文化的精神内涵(只是不仅仅是精神层面)。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在行政文化建构中逐一给以重要位置,精心阐发运用。这里,我们只说法治思维。
人的行为是由思维支配的,行政管理者一旦树立法治思维,自然就会把自己的执政行为控制在宪法法律的框架内。与法治思维对立的是人治思维、特权思维。一切有法不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行为之所以发生,就是因为当事人没有法治思维。所以,实现依法执政、依法治国,首先依赖于一切行政管理者养成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的养成,取决于一个人有没有足够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念、规则意识、契约精神、法律知识等等。换言之,法治思维是前面所说的精神层面法治行政文化所有要素的凝结。不仅如此,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念、规则意识、契约精神、法律知识等等,只有凝结成为一个人的法治思维才是有成果的和有效的。因此,法治思维是一切法治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实现,要求人们、首先要求一切治国理政的担当者们,普遍确立法律思维。
今天我们强调法治思维,并不是说法治思维是治国理政的唯一思维。治国理政涉及方方面面,每一个方面往往需要多重思维去考量。因此,法治思维在治国理政中具有优先和基本的地位,分辨合法与非法是考虑利弊、善恶、得失的前提。
(二)制度层面的法治行政文化
法治思维和法律制度的关系是,法治思维是法律制度的前提,法律制度是法律思维的产物;没有法治思维就没有法律制度,但严格的法律制度又是促进法治思维形成的外部环境和客观压力。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四中全会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建设的决定。这些措施都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法治政府建设十分紧要。
(三)行为层面的法治行政文化
法治行政文化落实在治国理政的行为上,就是中央多次提出、四中全会特别强调的法治方式。法治方式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制定和依据法律制度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因此,行为层面的法治行政文化就是法治方式。
法治方式是依法执政的实际行动、依法治国的操作方式。确立法治思维、制定法律制度,最终都要见之于法治方式。如果说法治思维是人们内在的精神世界,法治方式就是法治思维外化的具体行动。
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治国理政,就能做到:第一,保证主体合法。行政管理人员具有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行政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二,保证目的合法。行政行为的效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明示或暗含的目的,不正当的行政行为目的会促使行为主体偏离法定轨道实施行政行为。第三,保证权限合法。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属于违法行政。第四,保证方式合法。决不使用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措施、方法和手段。第五,保证程序合法。因为任何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的行为,都将产生对行为人不利的法律后果。第六,保证内容合法。实施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条件、范围、幅度,都与法律规定相符合。所有这些合法,最后导向行政行为结果合法。
建构和弘扬法治行政文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对我们提出的重要课题。我希望全国行政文化的研究者和实践者协同努力,有所作为,有所建树。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兼行政文化委员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