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建立健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和预警制度

11.10.2017  14:14

  为切实保障医疗安全,省卫计委于10日下发《全省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指导全省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维护医患双方权益,持续推动医疗质量改进。

  《办法》规定,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分为三级:一般医疗安全不良事件、重大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特大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应遵循4项原则:主体处置原则,事发医疗机构是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主体单位,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归口报告原则,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网络、电话或传真等形式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逢疑必报原则;积分累加原则等。

  《办法》要求,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信息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省医管中心为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信息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信息收集、预警、评估、分析、反馈和网络直报等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

  《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支持,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发生或者疑似发生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时,事发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同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及相关部门报告;医疗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处置预案,相关人员应第一时间深入现场进行处理和调研取证,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事件发生后,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件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根据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办法》规定,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报告时限为:一般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有关信息;重大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6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特大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发生重大、特大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医疗机构在向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直报省卫计委等。

  《办法》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信息管理制度,并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信息报告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校验、评优和大型医院巡查的指标体系。(作者:韩忠孝 车轮)

(责任编辑: 郑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