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出台 建筑垃圾未经核准不得擅自排放
09.05.2018 10:01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主办
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新出台的《黑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开始实施。《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的排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度,未经核准,不得擅自排放。建筑垃圾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办法》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各市、县环卫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相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的垃圾。各市、县环卫部门应当报请当地政府组织城管执法、公安交通管理、建设等部门,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地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时间和运行路线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车辆前部安装放大反光号牌,车厢尾部喷涂放大反光号码,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监控装置。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公司运输。
《办法》鼓励各地采取信息化、数字化等先进技术进行建筑垃圾管理,实现市、区、运输企业三级互联互通,有效对运输企业、车辆、人员进行动态监管。积极推广使用全密闭新型环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逐步限制和禁止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制定允许新型环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在白天适当时段和路段运输建筑垃圾的激励政策。(作者:吴利红)
(责任编辑: 郑超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主办
09.05.2018 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