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农业开发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公示

24.04.2018  16:35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现将各级农发办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省级农发办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加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

  3.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评价制度,全面考核农业开发办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情况。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4.将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5.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二、市、县级农发办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开发项目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农业开发项目规划,学习贯彻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制度。

  2.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依法清理排查农业开发建设项目。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整改重大环境问题。

  4.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

   5.加强监督养殖园区环境保护管理,落实园区规划环境保护评价,完善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

  三、省农发办各项目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督促指导辖片区内农发办落实项目环境保护措施。

  2.加强环境隐患排查,及时向省办和有关部门报告环境违法问题。

  3.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4.指导县农发办做好环境保护工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