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为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哈尔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将重点对非银行支付业务、P2P网络借贷业务等11个领域进行专项整治,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
根据《实施方案》,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不得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发放贷款、自融自保,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不得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标的,不得发售银行理财产品,不得非法集资;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券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实施方案》明确,股权众筹平台不得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和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不得发布虚假标的、自筹、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不得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不得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
此外,哈尔滨还将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或其他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情况进行排查;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排查;对典当行利用互联网金融开展非法融资、非法集资等活动进行重点整治;对融资租赁公司在利用互联网金融发展业务时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整治。
来源:哈尔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