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卡企业,有关金融机构:
根据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的通知》(黑商秩函〔2014〕295号)要求,为进一步掌握我市企业发卡状况,严格落实业务报告和资金管理制度,市商务局定于2014年4月-5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督促各备案企业严格执行业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实际发卡状况;严格落实预收资金保障措施,积极防范资金管理潜在风险;指导并加强各区、县(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
已备案的规模发卡企业由市商务局进行重点检查,其他发卡企业由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自行安排检查,同时,督促未备案的企业抓紧备案。
(二)检查内容
1.开展备案检查。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三类发卡企业逐一排查,全面检查发卡企业实际发卡情况、登记备案完成情况、已备案企业“三项制度”落实情况。对未按时完成登记备案企业进行重点督查。
2.开展业务报告检查。全面核查备案企业业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已备案但未按要求填报业务经营情况的、漏报业务经营信息的、业务数据异常的(数据超过规定限额或明显偏离行业平均水平)进行重点督查。
3.强化资金安全检查。全面核查已备案企业预收资金管理情况、资金存管协议有效性(超过有效期需续签协议)、保证保险协议合规性[按《商务部保监会关于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通知》(商秩函〔2013〕881号)要求执行],督促相关金融机构及时核实、确认资金存管或保险状态。对实际存管资金或缴纳保费不到账、资金保障比例不达标、资金存管协议超有效期、保证保险协议不合规、金融机构未确认资金保障状态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三、检查时间
专项检查从2014年4月15日开始至5月20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4月15日—4月18日,为商务主管部门制定方案及动员阶段;
第二阶段:4月19日—4月25日,为发卡企业自查自纠阶段;
第三阶段:4月26日—5月20日,为商务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及企业整改阶段。
四、检查方式
(一)系统提示
各备案企业及时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按时限上报季度业务报告,并及时与资金存管机构沟通,确认资金存管状态。如果业务报告被退回,请重新核实业务报告信息,补填业务报告,并重新提交。
(二)现场检查
企业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市商务局在检查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信息系统中提供的仍未补填业务报告或业务数据异常的“备查企业名单”基础上,对全部备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查阅企业单用途预付卡发卡记录、台账、财务报表、资金存管及付款凭证等资料,询问企业相关负责同志等方式,重点核实企业业务报告信息真实性和资金保障措施完备性。
目前各区、县(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信息系统尚未开通,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其他发卡企业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格式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附件3],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送至备案机关。
五、检查处置
(一)企业业务信息填报不到位的情形
对未填报或漏报业务经营信息的企业,备案机关要责令其限期补填;逾期仍不填报的,按照《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虚报、瞒报业务经营信息的企业,备案机关要约谈企业负责同志,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管理办法》予以从重处罚。
(二)企业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的情形
对检查发现的实际存管资金或缴纳保费不到帐、资金保障比例不达标、资金存管协议超有效期、保证保险协议不合规的企业,备案机关要约谈企业负责同志,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管理办法》予以从重处罚。
(三)金融机构预收资金管理不到位的情形
对未确认资金管理状况、接受资金保障比例不达标企业的金融机构,备案机关要督促其及时确认、尽快调整。对管理仍不到位的,我局将通报同级金融机构督促确认、调整;逾期仍不到位的,市商务局将报告省商务厅备案,同时抄送其上级金融机构。
六、情况反馈
(一)上报检查情况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于5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统计表(附后)报送至哈尔滨市商务局流通秩序管理处,我局将根据商务部专项检查要求及时登录业务信息系统 “监督检查”栏目,将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意见建议,通过业务信息系统的“意见反馈”栏目报送至商务部。
(二)公示检查结果
我局将在哈尔滨市商务局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并通报给我市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
联系人:闫华山 电 话:86772557
传 真:86776365 邮 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统计表
来源:流通秩序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