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常务副院长王树江开庭审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并当庭宣判
01.09.2015 17:29
本文来源: 法院
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陈凡 摄
省法院常务副院长王树江担任审判长。陈凡 摄
当庭宣判。陈凡 摄
9月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由常务副院长王树江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发信用社(以下简称安发信用社)与上诉人哈尔滨超想华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公司),原审被告马守和、史立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上诉人安发信用社关于利息计算期间的上诉请求,驳回华创公司关于其2013年10月支付的22万元系本金的上诉请求。
2012年6月28日,安发信用社与华创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华创公司向安发信用社借款8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6月28日至2013年12月25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2012年7月4日,安发信用社按约定向华创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华创公司仅偿还了220,248.80元利息。安发信用社于2014年12月4日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中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华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安发信用社借款本金800万元及截止;生效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一审判决后,安发信用社认为原审判决确定给付利息的截止时间不当,华创公司认为其偿还的22万元是本金,原审判决认定为利息不当,向省法院提起上诉。
省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围绕双方上诉请求,组织双方针对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和陈述。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合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部分适用法律不当,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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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2015 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