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校长涉强奸杀人被判24年 出狱后提申诉喊冤

22.03.2016  11:36

薛凤起后背的疤痕,他称这是被关期间遭公安用皮带、三角带抽打留下的疤痕证据

  薛凤起向记者介绍他的案情

强奸杀人犯”薛凤起出狱后,又向河南省高院、省高检提出申诉了。

3月15日,被害人薛彩芳的父母、弟弟听说这个消息后都怒不可遏:法院都判了,人是他杀的,他还想翻案?

薛凤起在今年1月底给河南省高院、高检正式递交了申诉书,要求河南省高院撤销新乡市中院在1998年12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其死缓的判决,以及河南省高院于1999年6月做出的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并对此案启动再审,理由是其没有作案时间、未杀人,有罪供述系遭刑讯逼供所作。

此案卷宗中,除薛凤起的有罪供述外,未见其他直接证据指向薛凤起。记者调查了解到,部分证明薛凤起没有作案时间的证人被警方关押、剃光头。另有3名与薛凤起同监室人员证明,薛凤起在看守所期间身上有伤痕,被夜审回监室后经常又添新伤,生活起居需同监室人员照顾,无法自理。

河南省检察院回复前街一号时称,该院正在审查此案卷宗,看能否构成复查条件。省高院回复薛凤起称最快要等半年,也有可能要等两三年才会有结果。记者发现,此案终审裁定的审判长现为河南省高院高层领导。

此案被害人名叫薛彩芳,和薛凤起都在河南新乡长垣县丁栾镇薛官桥村。1991年6月1日是周一,这天早上,18岁的薛彩芳像往常一样离家,带上一个装着馒头的花布提兜,挎着一个装着衣服和几本书、两张10元纸币的黄色提兜,还拿着一把花伞,向几公里外的学校走去。

但她离家后却再未回来。

薛彩芳母亲牛素梅说,一周后,其他学生都回来了,唯独不见薛彩芳。她的一个同学来到薛家,问薛彩芳为什么一周没去上课,这时家人才发现薛彩芳失踪了,开始四处寻找。

6月7日上午,牛素梅在村南的小桥桥洞中找到了薛彩芳的遗体,“她露出来一只脚,身子其他部位被泥水压着”。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尸体已高度腐败,呈巨人状。

发现尸体一事迅速引起全村人的关注,很快就传开了。

6月8日晚,薛官桥村召集党员开会,要求村里党员都要配合公安对此事的调查,无论什么时候敲门,都要开门。

薛凤起在6月10日凌晨1点多被警方抓走了。这出乎很多村民的意料。

他当年32岁。1977年高中毕业后,在李官桥联中教初中物理,1980年前后,联中撤销小学,包括薛官桥村在内的六个村设立小学,薛凤起也回到薛官桥村小学担任校长,同时担任五年级语文老师,直到1986年,县教育局正式发文任命薛凤起担任校长,同年,薛凤起入党。

1991年是薛凤起脱产到长垣县教师进修学校进修的第3年,4月份,他报考了河南省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考试,5月份即收到教师进修学校口头通知,他考试合格,在教师进修学校进修结束后,就可以到汲县(现卫辉市)师范学院强化培训3个月,在结束后就能正式成为公办教师。

被抓时,薛凤起和妻子、两个孩子正在睡觉,房门突然传出一阵敲门声,“谁啊,干啥的?”门外的人回答,“找你配合调查情况”。

薛凤起起身开门,六七个人立即闯入房中,有人介绍其中有个人是刑警队长,还有人直接抓住薛凤起的手,戴上手铐,把只穿一条裤头的薛凤起带上停在大门外的一辆吉普警车。

薛凤起没能再回来,“是他强奸杀害薛彩云”的消息很快传开了。

薛彩芳的母亲牛素梅提起女儿遇害的事时,失声痛哭。她向前街一号讲述了案发当年警方转述给他的薛凤起招供内容,“公安局给我说的他咋承认的,我都记在心里了”。

牛素梅说,薛彩芳在1991年6月1日离家后,路过薛凤起家门前,当时薛凤起正在洗脸,“他看见一个身穿红袄、挎个书包的女孩,打个雨伞走过门口,就跟了过去,到南地那个桥边,就调戏俺这个小妮儿(女儿),她不从,说“我不从,你要是装孬,我就去告你”,为了不耽误自己的前程,他就用双手掐住她的脖子,把我女儿掐死了。那一年他正考师范,马上转为正式公办教师,我女儿一告他就会耽误他的前途,这是他的口供,还说我就把她填在水洞里头,头朝东,脚朝西,就这样趴着”。

但薛凤起讲述的是另外一个版本。

他说,当晚坐在抓他的警车上,约半小时后,车开到了县公安局刑警队。薛凤起回忆,当时他被押到了长垣县公安局副局长牛学忠面前,边上坐了个书记员,两边各站了四五个刑警队员,地上放着一堆尼龙绳和皮带。

薛凤起称,牛学忠问他是否知道为何把他抓来,薛凤起说不知道,“你们说配合调查,是不是因为薛彩芳的事?

他们直接问薛凤起,那天他做啥了。薛凤起想到那几天下雨,自己应该是打麻将去了,“他说不对,你没打麻将,薛彩芳是你杀的吧?

不是我杀的!

你怎么不承认?

不是我做的我怎么承认?

开铐上绳!

薛凤起称,多名警员给他打开手铐,把他的胳膊扭到后背,往头部提,绑上尼龙绳,接着开始用皮带、三角带抽打他,“一丝不挂,连裤头都脱掉了”……

他称,自己被打得实在受不了了,“如果在弄清事实前就被打死,谁会知道我是冤枉的呢?”他以为,既然说是强奸杀人案,尸体内肯定要留下精斑;掐死她也会留有手印,“不如暂时认下,等以后提取精液和指痕,不是我的,就洗清不白之冤了。”但之后警方并未提取到精液和指痕证据。

但警方又接着让他交代具体的作案细节,说不对,又被打。

1991年6月10日中午前后,薛凤起被送进长垣县看守所。几天后,他又被提到刑警队,要他说出在什么地方还藏了什么东西,“我不知道,他们就又开始打我,但我还是说不出他们要我说的内容,牛局长就蹲在我跟前,很急的说:薛凤起,人家走路的能把薛彩芳的鞋放那么远吗?”他称,因受不了殴打,便按照他们的思路招认在麦地藏鞋。他不知道鞋的具体样式、颜色,又被打,直到猜对才结束。

3月15日,记者见到薛凤起时,他两个肩膀前部的疤痕依然清晰,后背及双臂上有许多细微的疤痕,但需要侧着阳光才能看见。

薛凤起说,自己几乎每次被提审时都会挨打。他在检察院批捕科提审时翻供,当夜却再次被警方带走6个多小时,遭殴打,浑身是伤,答应永不再翻供才算罢休。

噩梦并未结束。薛凤起被批捕后,警方问的更细,逼供、诱供的次数并未减少,“绳勒胳膊、烟灰烫后背,皮带、三角带抽打等等,都有”,薛凤起说。

3月16日,前街一号找到3名当时与薛凤起同监室关押人员,他们均证实薛凤起在看守所期间身上有伤。

陈飞在1991年8月7日因涉嫌抢劫被关在长垣县看守所,他称,“当时正值夏天,进入号里以后见到薛凤起满身伤痕,胳膊几乎不能动弹,绳子捆的印子像麻花一样,吃饭的时候双手捧不住一个馍,更不用说端碗了,都是其他人伺候着喂饭,就连大便也需要有人帮忙脱裤子、擦拭,每次出号回来,身上都会再添新的伤痕,至于怎么添的新伤痕,我就不知道了”。

连国相在1991年12月2日因涉嫌拐卖妇女被关在长垣县看守所,“进看守所见到薛凤起浑身伤疤,双手不能拿东西,一切活动都由号里其他犯人伺候,我也亲自喂过薛凤起吃饭,伺候过他睡觉”,连国相称,薛凤起称这是被刑警队打的,“这是我亲眼所见的真实情景,愿意做证,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

1992年3月23日,周永军因涉嫌盗窃罪被送入长垣县看守所,也与薛凤起在同一监室,见到薛凤起满身疤痕,“两个胳膊上如蚯蚓一样,两个锁骨上有两大块说是因绳捆落下的疤,后背横七竖八布满皮带打的伤痕,两只手还不太能动,”周永军称,自己也伺候过薛凤起吃饭睡觉。

薛凤起在刚被警方带走时就交代了自己1991年6月1日上午的行踪。薛华锋和薛存让证实,当天早上8点多,薛凤起先离家到40多米外的薛华锋家买烟,碰到村民薛存让,薛存让和他一起买过花肥,催他去收化肥账,没一根烟的功夫,薛凤起的妻子张彩云也到薛华锋家买火柴。

之后他去了村委秘书程现立家,再去韩发祥家要账、去韩本正家看刨树,之后路过薛子光家,在他家包了会儿饺子,停了几分钟后,又去薛套军家要账,出来后,路过村小学,看了一会儿小学盖教学楼,就直接回家了,“从薛套军家拿了两根钢筋棍,交给我老婆,然后就到我哥哥薛运光家打麻将了,中午回家吃饭,下午又继续打,到天黑后才回家”。

作为证人,韩发祥被警方带到县公安局的一间房内后,被要求坐在地上,双手被铐在桌腿上,在他坚持证明薛凤起当天到他家要账后被送进看守所、剃了光头,关押10多天。

韩发祥说,“什么手续都没给,提审我时用皮带打我,说我不老实,不让我说是6月1日那天到我家要的账”,韩发祥称,自己被要求在笔录上签字,“已经打得不行了,他们说在上面签上我的名字就妥了,我就签了,签字的时候连笔都拿不稳,更不敢看笔录内容。

韩本正称,薛凤起确实到他家看了刨树,还帮了把手,“好多人都在”。韩本正也因此被警方关押,原因是他说的薛凤起在他家看刨树的日子不对,涉嫌包庇薛凤起,被关了约一周,改口称记不清具体日期后获释,未给法律手续。

程现立当年是薛官桥村委委员、秘书。他称,薛凤起被带走次日,公安局副局长王进然把党支部村委会人员都叫到村支书家开会,“让两委重点调查农历4月19日(公历6月1日)这天薛凤起的行踪,村支书就让我和村长薛子光重点落实”。

程现立称,当天薛凤起确实去了他家,看了他写提留单后,和他商量找人帮他安装车棚的事。之后薛凤起去理发。

当天上午,村长薛子光的三个女儿去看他,薛凤起路过进去坐了会儿。

程现立和薛子光还调查到薛凤起去程文奎家理发、到韩发祥家要账、韩本正家刨树等,他们并都写了证明。

次日,程现立和薛子光等多人到县公安局送证明材料,“但公安局副局长王进然接过材料后说,此案已破,薛凤起招认了,你们回去吧,不要管这事了,他拿着材料就走了”。

不久,检察院又找程现立调查,程现立如实讲述。

但几天后公安又找他调查。他称,当他说到那天上午9点时,“曹局长就不高兴了,他说你仔细回忆一下是不是农历4月19日那天,我说绝对没错,因为18日是小满会,我用了两个木工,我还给他们记着工分,曹局长马上就变脸,说薛凤起给了我好处,让我给他作伪证、包庇他”。程现立说,现场的公安要以程现立作伪证为由将其关进看守所,给他判刑,“我当时非常害怕,上有老下有小,真被关起来可怎么办?

程现立按照警方的引导,说记不清薛凤起在哪天去他家了。

他称,之后的几年内,他和家人内心一直恐惧不安,因昧心作证而感到对不起薛凤起,又害怕哪天公安局的人还会找他,“精神受到极大摧残。

薛凤起的哥哥薛运光也被抓了。薛凤起称,他在看守所期间,和他关在一起的劳动犯(因罪轻在看守所服刑)樊建强告诉他,他可以给家人写信,樊建强和家人会见时可以让家人把信送到薛凤起家,“我的手被打得不能动,就推脱说不写,也没这个必要,但他还是让我写,说可以给我代笔,后来我就让他写了,把我当天上午的行踪说了一遍,目的是想让家人明白我没做那见不得人的坏事”。

前街一号辗转找到樊建强当时的妻子,获悉樊建强已喝药自杀近20年,其妻已改嫁,想不起樊建强是否曾跟她提过为薛凤起写信一事。

薛运光称,薛凤起被抓数天后,有一名光头骑车来到他家,说薛凤起写了一封信给他,他打开后,发现不是薛凤起的字,只看了抬头就把信烧了。但没多久,公安局的警车就来了,“把我带上去说找我调查情况,半路上他们又说把我拘留了”。薛运光称,到了刑警队他就被捆了起来,还被一名公安用脚踢,“一边问我都是到哪里告的(信访),还说那封信去哪里了,我说我把信烧了,他们说我串供,捆着我不放,知道天亮才把我送到看守所,到了第二天吃饭的时候我的手还拿不起筷子”。

薛运光称,自己被关了约半年后获释,但公安没给他任何法律文书。

关于串供,还有两张纸条。

“第一次是把我拘留后的第二天家人来送被子时,在号门前让我看了一个二指宽的纸条,内容是“这事到底是不是你干的?你说实话”,署名是薛运光、薛子光、薛存让、程现立,之后还有一次,看守所指导员把他提到值班室,让他看了第二张纸条,大意是“凤起,王所长是自己人,有啥事给他说,是你就承认,不是你打死也不能认”,署名是薛运光。

这在长垣县法院的判决书中成了薛凤起推翻有罪供述的原因。

县法院因证据不足判其20年

长垣县检察院于1993年2月21日,以强奸妇女、故意杀人罪将薛凤起起诉到长垣县法院。庭上,薛凤起拒不承认指控,其辩护人也成认定薛凤起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律师辩称,关于薛彩芳被害时间,起诉指控是1991年6月1日上午9点,公安的结案报告却说是11时许作案,公安及检方却未对此做出说明;起诉书指控薛凤起强奸了被害人,除被害人在有罪供述中讲过其强奸了被害人外,没有被害人处女膜是否破裂、体内有无精斑(被告人供述射过精)的检验报告,也没有被害人受侵犯、有谁见到过被告人强奸被害人的证据; 此外,本案没有任何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人犯有强奸杀人罪,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进入过犯罪现场,没有人证、物证证明被告人有作案时间。

律师在辩护词中称,薛凤起家到案发现场来回近3公里,当时天下过雨,被告人如做完起诉书所指控的全部罪行,即尾追、搏斗、掐死、脱衣、强奸、抱着尸体位移50米,下到沟里将尸体放好,返回第一现场整理死者的物品,又将部分物品(衣物、包)用火烧着、烧完,返回家中换衣服、洗衣服、刷草鞋,又到薛远光家从容不迫打麻将,没有一个小时的时间是完不成的,现场却未发现任何与薛凤起有关的物证,这个过程也没被人发现。

这么详细的过程是怎么来的呢?相反,却有人证明,在这段时间内,被告人没有出现在犯罪现场,而是在程现立、韩发祥、韩本正家玩耍、要账、刨树,到底哪个是真实的,不是一清二楚吗?”律师还辩称,无法确定被害人是被掐死还是被勒死、吊死。

最终,长垣县法院还是认定薛凤起强奸杀人。认定薛凤起犯罪的证据除了现场勘查笔录外,就是薛凤起的有罪供述、两名证人发现薛彩芳鞋子的证言,以及薛彩芳母亲证言证明薛彩芳离家时所穿衣服、所带物品,程现立等人给薛凤起传纸条“此案是否作你说实话”等证言,无直接证据。

薛凤起家属在此案终审裁定后,从律所查到的律师阅卷笔录中,发现了当时长垣县法院作出判决的说明:

被告人薛凤起强奸妇女、故意杀人一案,经审查卷宗材料,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1993年3月30日,将此案退回长垣县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未补充任何材料又将此案退回本院,遵照王院长指示,合议庭全体成员于1993年4月19日下午15时将此案向新乡市中院刑二庭王春元庭长做了汇报,王庭长听完汇报并查阅卷宗材料后答复,‘此案被告人供述的犯罪细节叫详细,没有直接证据也可定案。按新乡市政法委的意见,可以判’。鉴于案情重大,于1993年4月26日将此案向院审委会做了汇报,经审委会研究决定,薛(凤起)强奸杀人一案,按市政法委意见,被告人已构成杀人、强奸罪,因证据不足,决定依刑法判处薛凤起杀人罪有期徒刑15年,强奸罪10年,并罚执行20年,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即丧葬费等8800元”。

1993年4月26日,长垣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薛凤起犯故意杀人罪,判刑15年,犯强奸妇女罪,判刑10年,合并执行20年。

薛凤起上诉,新乡市中院于1993年12月23日作出裁定,认为此案依法不属于长垣县法院管辖,裁定撤销前述判决,由新乡市中院一审。

新乡市检察院的起诉取消了强奸妇女罪,指控薛凤起在1991年6月1日上午9时许,尾追本村女学生薛XX至本村南一小桥处意欲强奸,该女不从,薛凤起便将该女推进麦地,捺翻在地,后恐其喊叫罪行败露,急用双手掐住该女的脖子,将该女掐死。

新乡市中院认定了检察院的指控,“犯罪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提取的物品、尸检报告及证人证言所证实,被告人薛凤起亦曾供述在卷”。对于薛凤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没有作案时间,要求依法宣告无罪的请求证据不足,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

1996年5月16日,新乡中院第一次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薛凤起死刑。薛凤起又上诉,河南省高院于1996年7月22日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

1996年12月22日,新乡市中院第二次做出一审判决,依然判处薛凤起死刑。薛凤起再次上诉,河南省高院于1997年4月25日又以原判决认定薛凤起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1998年12月18日,新乡市中院第三次做出一审判决,改称“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判处薛凤起死缓,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万元。薛凤起继续上诉。河南省高院于1999年6月4日以此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足以认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薛凤起随后被送到了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因为教师身份,监狱安排他给服刑人员当文化课教员上课。此外,他还要参加监狱创收的手工劳动,缝制足球。

但在此期间,薛凤起仍未停止申诉。他每年都通过监狱邮寄的方式向最高法院申诉,称自己没犯罪,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做的,“先在监狱备案,然后由监狱邮寄给最高法,但他们有没有给我邮寄我就不知道了”。

同时,薛凤起的家属也在外面信访。2014年,薛凤起的儿子将材料递到中央第八巡视组,巡视组将此案转给河南省政法委调查落实,后者将案件转给河南省高院,但家属多次联系河南省高院负责此案的法官,始终在往后推,没有得到确切的答复。

但在被关押的24年间,薛凤起的父母、岳父母均已离世,他也由一个32岁年富力强的青年变成年近60岁的白发翁。

获释当天,他和家人及在监狱门口拉出横幅喊冤,希望引起社会关注。今年1月25日及1月28日,他先后向河南省检察院、河南省高院正式递交申诉材料,要求对此案启动再审程序。

河南省高检回复前街一号采访时称,目前该院正在审查薛凤起的申诉是否构成复查条件,尚不知何时会有结果。

3月16日,河南省高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回复他,他的申诉目前尚无结果,“最快要半年,或者两三年也不一定”。前街一号发现,河南省高院作出的(1999)豫法刑二终字第177号终审裁定书显示,此案终审裁定审判长为田立文,田立文现为河南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听说薛凤起要申诉后,薛彩芳的父母和弟弟都怒不可遏。他们说,公安机关已侦破此案,检察院也已起诉,各级法院也都做出了判决,因此断定凶手就是薛凤起,“如果不是他,当时就应该把他放了,如果是他,就应该判他死刑,为什么后来改判了死缓,关了20多年他就能出来了?

如果真的复查了,说不是薛凤起做的案,那公检法要查出来到底是谁做的。真凶找到了,才可以说不是他”,薛彩芳的弟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