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历史形成的不符合国家最低生产规模非煤矿山办理矿业权审批登记手续征求意见函的复函(黑安监函字〔2015〕147号)

20.10.2015  17:42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对历史形成的不符合国家最低生产规模的非煤矿山办理矿业权审批登记手续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于不符合国家规定最低生产规模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应依法予以限期关闭。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黑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85号)和《关于严格准入控制开采规模加强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黑安监联字〔2007〕7号)要求,对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应限期予以关闭。为此,对这类矿山应建议相关地方政府按照整顿关闭《通知》要求,结合本地矿山生产建设实际,制定限期关闭计划,到期后依法予以关闭。

      二、对于我省历史形成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生产规模部分金属非金属矿山办理采矿权延续也应执行以上三个《通知》要求。对于不符合最低生产规模规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通过提高生产规模、采矿许可证范围内补充勘探等措施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生产规模条件后,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否则,应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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