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6月1日起实施

09.05.2016  12:26

      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办法》实施后,我省律师事务所在代理刑事案件、劳动社保类民事诉讼、群体性诉讼等案件时,服务费用将实行政府指导价。另外,婚姻、继承等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法援类案件一律不得收费。

  三大类案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办法》规定,我省律师事务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等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婚姻、继承等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不收取或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办法》规定,我省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下列情形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包括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同时,禁止对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我省律师事务所代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可按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收取费用

  按照《办法》,我省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但经济确有困难,具备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的;请求支付社会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其他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等情形之一者,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律所不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将受罚

  按照《办法》,我省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规定,在显著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减免范围等信息。律师事务所、律师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收费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